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調字,91年度,35號
CLEV,91,壢小調,35,200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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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小調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寶
  送達代收人 廖文煌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苗栗縣頭份鎮○○里○○路○段一八一巷三六號,有戶籍謄本一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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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