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4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髦髦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髦髦堂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髦髦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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