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268號
KSDV,99,司促,25268,20100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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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2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文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案外人傅文能前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案外人朱靜蘭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1 筆,
    金額總計為29,30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分12期,按
    月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㈡、詎案外人傅文能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8,15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傅
    文能(歿)於民國91年12月03日死亡,被告乙○○依民
    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
    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被
    告乙○○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傅文能之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5268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765%  │
│  │28150 │     │1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150 │     │3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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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