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692號債 權 人 廣欣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立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更名資料。二、釋明「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金豐富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有,請提供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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