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260號
KSDV,98,訴,2260,201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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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60號
原   告 陳益昌
      魏崇文
      徐玉招
      廖運展
      廖卿吟
      廖悅利
      陳京華
      林立欽
      林修斌
      林修璇
      馮蜀蓉
      陳榕南
      連秀珠
      黃玉珠
      黃玉惠
      劉嘉盛
      陳阿送妹
      陳耀鴻
      劉昭英
      李進彰
      李羅菊娣
      謝慈力
      陳蔡阿花
      王婷鈺
      林阿羿
      林振輝
      周錦西
      陳淑麗
      林孫玉環
      陳明
      陳民生
      陳黃冬梅
      吳惠昭
      陳錦美
      曹桂榮
      傅珍波
      杜麗美
      林虹如
      吳雅惠
      陳秋蓮
      陳楊文里
      陳艷珍
      呂美香
      黃忠龍
      陳秀環
      黃柏瑋
      吳建宏
      侯李春花
      侯明雄
      林信章
      杜素蓮
      張志明
      黃雅惠
      林俐慧
      曾靖玲
      陳采嬅
      羅清文
      陳廖碧珠
      陳鄭寶珠
      童樂鑫
      童楊慧民
      許陳鶯花
      吳麗玟
      海睿洋
      王俞文
      曾奇南
      海簡青美
      朱文蘭
      蔡慧貞
      陳乃鳳
      陳冠宏
      王姿丹
      陳建豪
      李淑玲
      林秀鳳
      舒蒼
      鄧馥人
      呂碧
      李慧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申景
被   告 黃政雄
      陳俞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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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