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993號
KSDV,98,訴,1993,201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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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應由被告負擔」、理由欄「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由原告負擔」、「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被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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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