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 權 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盧昱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延後至非假日外,於每月15日給付。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運昌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加計獎金為新台幣(下同) 24,08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債務人華南銀行存摺薪資轉帳證明文件附卷可稽。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
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500 元,分96期清償,自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 624,000 元,清償成數為34.98% (624,000 ÷1,783,844 *100% =34.98%),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 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 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7,580元,雖高於於內政部 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309元 ,惟債務人之妻子係大陸籍且尚未領取本國身分證,雖勞委 會配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17條之1 規 定,大陸配偶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即 可在台工作,但多數雇主仍不願雇用無身分証陸籍配偶,故 其配偶仍無固定收入,本院開始更生裁定亦因此肯認債務人 得扶養其配偶;而債務人雖為表示還款誠意提高清償成數, 將每月必要費用扣除配偶扶養費,請配偶努力尋求打零工收 入維持生活,惟其配偶確實難以分擔家庭支出,故由債務人 另外負擔兩人之房租費用6,271 元,上開房租費用合於一般 高雄市小家庭房租支出,考量本件債務人配偶情況特殊,債 務人每月必要費用11,309元加計上開房租支出尚屬合理。是 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7,580元後,剩餘之金 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 年清償額│
│ │( 新台幣) │ │額 │ │
├─────┼─────┼────┼────┼─────┤
│臺灣銀行 │ 198,106 │ 11.11 %│ 722 │ 69,312 │
├─────┼─────┼────┼────┼─────┤
│國泰世華 │ 123,335 │ 6.91% │ 450 │ 43,200 │
├─────┼─────┼────┼────┼─────┤
│花旗銀行 │ 133,999 │ 7.51 %│ 488 │ 46,848 │
├─────┼─────┼────┼────┼─────┤
│玉山銀行 │ 306,200 │ 17.17 %│1,116 │107.136 │
├─────┼─────┼────┼────┼─────┤
│台新銀行 │ 111,039 │ 6.22 %│ 405 │ 38,880 │
├─────┼─────┼────┼────┼─────┤
│大眾銀行 │ 105,492 │ 5.91% │ 384 │ 36,864 │
├─────┼─────┼────┼────┼─────┤
│中國信託 │ 373,366 │ 20.93% │1,360 │130,560 │
├─────┼─────┼────┼────┼─────┤
│遠東銀行 │ 174,057 │ 9.76% │ 634 │ 60,864 │
│(原友邦) │ │ │ │ │
├─────┼─────┼────┼────┼─────┤
│ 匯誠第二 │ 229,081 │ 12.84% │ 835 │ 80,160 │
├─────┼─────┼────┼────┼─────┤
│ 良京公司 │ 29,169 │ 1.64% │ 106 │ 10,176 │
├─────┼─────┼────┼────┼─────┤
│債權總額 │ 1,783,844│清償總額│6,500 │ 624,000 │
├─────┼─────┼────┼────┼─────┤
│清償成數 │ 34.98% │ │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生活條件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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