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599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599,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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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方昭文
代 理 人 蔡晉祐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合併友邦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第一次償還金額於本裁定確定後由本院匯入各債權人帳戶。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7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 現每月有基本薪資新台幣(下同)17,000元、加班費不等之 固定收入,有聲請人之綜合存款帳戶薪資匯入資料及98 年 下半年度至99年3 月之薪資清單等在卷可證,應堪以認定。 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分成兩階段,第一 階段係於本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確定後,由本院將98年度第 6809號執行程序應發還債務人之案款330,615 元依各債權人 之債權額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第二階段則由聲請人自裁定 確定之次月起,以每月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10,000元 ,二階段合計清償總額計1,290,615 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 表之債權金額共2,661,032 元計算之,清償比例已達百分之 48.5。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 月11,309元為標準觀之,聲請人已盡力撙節支出,以每月之 固定收入扣除支出後之剩餘用於償還債權人,且相對人為提 高清償成數,願將清償年限由6 年72期延長為8 年96期,應 足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 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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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