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54號
KSDM,99,附民,254,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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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己○○
      丙○○
      癸○○
      戊○○
      丁○○○住高雄縣大.
      壬○○○住高雄縣大.
      庚○○
      辛○○○住高雄縣大.
      乙 ○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 易字第78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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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