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 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9月1日向聲請 人借款3,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9月1日止,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1月1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56,735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 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連續保證書、分期償還電腦 帳卡、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6年4月23日合法送達合法送 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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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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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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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兵南段 │545 │3619.58 │10000分之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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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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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十│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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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24層樓房│96│96│平│鋼造│13│平│全部 │
│ │4 │中華路1之131│康區兵南│鋼造 │.7│.7│方│ │.1│方│ │
│ │ │號 │段545地 │ │8 │8 │公│ │3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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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兵南段34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 │
│共有部分:兵南段34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
│共有部分:兵南段34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
│共有部分:兵南段35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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