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9年度,2064號
KSDM,99,審聲,2064,201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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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
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之膏狀物壹包(驗後淨重壹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款 、第2 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於98年6 月22日查扣自 荷蘭郵寄至高雄縣燕巢鄉○○○街37號予收件人「Robert Middleton 」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毛重1.18公克後,函請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調查。經調查結果,上 述之收件地址雖確有屋主侯秀珠之配偶萬花楊家洛荷蘭籍 ,然萬花楊家洛否認係該郵件之收件人Robert Middleton, 且無證據證明萬花楊家洛之家人中有人係該郵件之實際收件 人,故本案查無實際涉案人,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98年度他字第7707號案件簽結在案,並經本院審核全案偵 卷無誤,惟扣案之膏狀物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驗結果,呈第二級第26項毒品大麻浸膏成分(驗前淨 重1.13公克、驗後淨重1.1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99年1 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097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膏狀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 。又大麻浸膏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之附表二第26項之 物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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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