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9年度,2991號
KSDM,99,審簡,2991,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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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46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事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 需,竟以詐欺方式取得財物,致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實有不 該,且其前於民國94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4 月之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竟仍為本件犯行 ,顯未能知所警惕、悔悟,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4625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262巷7弄1號
居高雄縣鳳山市○○○路290巷79弄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9年 3月16日至甲○○在高雄市 鼓山區經營之特豪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特豪信公司)報到 ,擔任特豪信公司之約聘技術員,負責冷氣空調安裝、維修 及保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3月16日下午3時 許,向甲○○佯稱渠姑姑急欲裝冷氣云云,致甲○○陷於錯 誤而交付日立窗型冷氣機2臺【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52, 400 元】等物予乙○○乙○○於當日下午隨即將上開冷氣 交予友人抵償債務,嗣甲○○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 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復 有特豪信公司約聘人員勞動契約書影本、冷氣家電銷貨單影 本、被告傳送告訴人之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 5張等在卷可 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參,被告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靜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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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豪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