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婚聲字,106年度,2號
TNDV,106,司家婚聲,2,201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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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婚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堡鄰
代 理 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相 對 人 余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二第1行「許保鄰」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堡鄰」。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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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