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7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全字第1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認事用法均無不當,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處分諭 知,妥適正確,爰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之記載。(如附件 一)。
二、抗告意旨如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二)。三、經查本件乃假處分保全程序之事件,法院所應審酌者乃民事 訴訟法第532 條保全程序要件是否具足,至於保全程序之本 案訴訟所為攻擊防禦,則非審酌事項。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 提起附件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原法院99 年度審訴字第486 號)。主張該不動產有保全之必要,聲請 受訴法院予以假處分。原法院以假處分保全條件,與民事訴 訟法第532 條規定相符,惟假處分原因釋明仍有不足,乃定 擔保額,而為假處分之准許。抗告人提起抗告,詳查其抗告 意旨所陳,均係對相對人借名登記主張之否認,及系爭不動 產均係抗告人所購買之主張等等,經查此諸事項,乃本案訴 訟即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該審究之攻防要項,非本件保全 程序所該審究。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尤三謀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吉輝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全字第13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74、75年間,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國宅(下稱系爭不動產),以有臺北市市民資格之相對人 名義申請,於通過審核後,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由聲請 人分期繳納買賣價金、地價稅、房屋稅及將系爭不動產出租 收取稅金,惟幫忙聲請人收租之第三人邱坤宗竟於99年2 月 22日收到相對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表示伊是系爭不動產所 有人,要邱坤宗將租金直接轉匯相對人及於租約到期後將押 租金退還承租人,並向友人表示欲將系爭不動產出售,聲請 人已具狀向本院起訴,恐相對人不法侵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依其於兩造原 涉訴訟即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486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中 所提證物雖可認為有釋明,然於所述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仍有 不足,本院認聲請人提供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 應予准許。爰審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4,207,565 元,及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 致其不能利用或處分受假處分標的物可能受有之損害,暨聲 請人所提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所需辦案期限等一切情形 ,認擔保金額以430,000 元為適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第526 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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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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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應有部分│土地公告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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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三小段第29│ 50,318㎡│35/90827│ 196,251元 │
│8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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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物 坐 落 │ 面 積 │應有部分│建物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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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841│ 74.83㎡│ 全 部 │ 402,270元 │
│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 │ │ │
│四維路198巷38弄5號5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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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4,207,5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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