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海商上更(二)字,98年度,1號
KSHV,98,海商上更(二),1,201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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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越南海運公司(VIETNAM OCEAN SHIPPING JOI
        NT STOC.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 上訴人 簡懋彥、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7 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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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