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交簡字,91年度,406號
CLEM,91,壢交簡,406,200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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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四О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林成龍並未受傷,葉治錄余美雲雖分別受有傷害,惟未具 告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證人葉治錄余美雲之證詞。 ㈡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一紙。
㈢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份。 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 ㈤桃園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 ㈥現場照片二幀。
三、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移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 淑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雅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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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