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零捌佰捌拾參元,折合銀元柒
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
元,扣除己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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