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1年度,597號
SJEV,91,重簡,597,200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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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零捌佰捌拾參元,折合銀元柒
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
元,扣除己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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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