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1年度,261號
SJEV,91,重簡,261,200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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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育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冬妹
  被   告 發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猛
  訴訟代理人 吳聰勝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均以彰化銀行新莊分 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叁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 元,票載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票號分 別為WK0000000、WK0000000號之支票二紙,詎其分別於九十 一年一月十五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向付款人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 來未獲付款,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 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到庭亦未加爭執,僅抗辯無力清償云云,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提示日之 後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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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