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庚○○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甲○○
癸○○
張永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
年度易字第2035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81號、第1345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永褘部分撤銷。
張永褘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 9 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96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張永褘於97年12月9日19時30分許,受陳景堂之邀前往臺中 市都會馬場聚餐、烤肉,期間有甲○○、游碧瑩、辛○○、 庚○○、丙○○、陳俞汎、綽號「小玲」、「歡歡」之女子 等多人參與,並飲用高粱、威士忌、補藥酒等多種酒類,而 劉榮仁、莊清旺、曾芳忠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士等10餘人 則在甲○○與其妻游碧瑩共同經營之馬場包廂內玩賭骰子( 甲○○、游碧瑩此部分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分別經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約至同日晚上10時、11時許, 庚○○、丙○○(2人均經原審判處罰金各新臺幣5千元,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經其等、檢察官上 訴而確定)、張永褘等略有酒意,竟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 前往甲○○、游碧瑩在上址所經營之賭場內,於公眾得出入 之包廂內,以擲骰子比點數大小之方式與前開10餘人共同賭 博財物,除現金外,並使用甲○○提供代表不同金額之籌碼 。庚○○等3人加入後,多由張永褘充當莊家,約至翌日( 10日)凌晨1、2時許結束玩賭,經結算後,因張永褘大輸,
合計積欠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30萬元,遂由甲○○ 拿出空白本票1張,張永褘即當場簽發附表所示本票1紙後, 將本票交付甲○○收執。
三、甲○○與其妻游碧瑩曾多次前往張永褘住處催討上開230萬 元賭債,惟均未獲得清償。甲○○復於98年1月15日上午10 時許,由游碧瑩駕車搭載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街37巷3號 張永褘住處,向張永褘催討該筆賭債,惟張永褘仍避不見面 ,甲○○遂與游碧瑩進入屋內,與張永褘之父洽談,然仍未 獲得清償之承諾,於離去起身之際,甲○○竟臨時起意,對 戊○○恫稱:「你叫他(張永褘)穿暖和一點,吃飽一點, 你如果看到你兒子記得跟他講」等語,經戊○○轉告後,以 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語,使張永褘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資料,未經檢 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於本院聲明異議,且審酌各該證據 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且與本案待 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並 經原審於99年1月12日、本院於99年5月26日審判期日均提示 上開證據並告以要旨,讓檢察官、被告等人與辯護人得有辯 論之機會,業已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等人對本案之供述部分
㈠訊據被告張永褘對於事實欄二、所述時地伊有在現場乙情供
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普通賭博之犯行,辯稱:案發當晚 約11時許,伊人在賭場外面烤肉處已經趴下醉倒,不省人事 ,不知後來發生何事,也沒印象伊有到辦公室,後來簽寫本 票應該是遭人脅迫簽寫,伊並未參與賭博,當時伊意識不清 ,應該不算賭博云云;於原審另辯稱:印象中有10多人說伊 有賭博,要伊簽發本票,伊當時意識不清,也不清楚有無賭 博,伊懷疑遭人摻入不明藥物設局陷害,並提出臺中榮民總 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云云。
㈡訊據被告甲○○固直承於事實欄三、98年1月15日曾前往張 永褘住處,遇見張永褘之父親戊○○,對戊○○稱:「叫你 兒子穿暖一點、吃飽一點」一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 犯行,辯稱:當時沒有很兇,只是小小聲發牢騷、唸唸有詞 而已,沒有恐嚇的意思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張永褘賭博部分:
⒈被告張永褘於事實欄二所載時地與陳景堂、丙○○、劉榮仁 、莊清旺、曾芳忠等人賭博乙情,已據:①共同被告陳景堂 於原審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在馬場包廂內看到何人? )很多人,我不認識,在玩骰子,我認識張永褘、丙○○, 其他人不認識。」「(丙○○、張永褘各輸贏多少?)張永 褘輸2百多萬元。丙○○我就不知道。」「他(張永褘)搶 者要做莊。」「整理帳的時候,張永褘欠我150萬元,一開 始我1萬3000元輸完了,沒有錢,我向甲○○陸陸續續共借 150萬元的籌碼來玩,後來結帳抵掉了,變成張永褘欠甲○ ○230萬元。原本他欠甲○○80萬元。」「(就你97年12月9 日賭博到張永褘離開,精神狀況為何?)有喝酒,茫茫。喝 酒6、7分。」(見原審卷二第87頁);②共同被告丙○○於 原審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97年12月9日有無進入馬場 中的包廂?)晚上11點後有去。我有看手機,我跟張永褘進 去的。」「(你和張永褘進入包廂時,當時的莊家是誰?) 剛開始是輪流作莊,進去看的時候是不認識的人在作莊家。 」「(張永褘輸贏狀況?)他輸2百多萬元。跟甲○○、庚 ○○借錢。庚○○手上有籌碼,就先跟庚○○拿籌碼作莊。 」「(你剛才說莊家是輪流作,你本身有無作莊家?)有, 作1、2次。後來張永褘占著要作莊。」「(張永褘進入包廂 ,他的精神狀況如何?)他都知道,正常。」(見原審卷二 第83頁);③共同被告甲○○於原審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參加下注的人有多少人?)10幾個。莊家是輪流作莊。 當晚下注沒有限制。剛開始大家都拿現金出來,後來有的輸 完就跟我借籌碼。籌碼是四方形,有好幾種顏色,有藍色、
黃色、白色、粉紅色、紅色,類似這幾種,但是不只這幾種 ,上面有蓋1個章,類似熊,有寫數字,護貝起來,我的籌 碼最少100元,最多有10萬元的。」「(是否清楚丙○○等3 人輸贏狀況?)知道。丙○○欠我35萬元,他過10幾天才拿 給我,當天他也是寫本票給我。我只借張永褘80萬元,我借 庚○○150萬元,我知道庚○○之前贏,借給張永褘150萬元 ,然後他把他的帳目讓給我,我跟他說好,因為庚○○轉過 來就沒有欠我了,我叫張永褘簽230萬元的本票。」(見原 審卷二第90、91頁);③證人劉榮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去馬場時看到丙○○、庚○○、辛○○、張永褘, 他們各在作什麼事?)我下午2點左右烤肉,烤到約6點左右 的時候,之後我們有10來個人在馬場裡的包廂裡擲骰子,有 的在看,有的在玩,6點之後玩的那10來個人不是庭上的這 些被告,是我們玩到約10點、11點快要結束的時候,在庭的 這些被告有庚○○、丙○○、張永褘才進來說要玩,他們好 像喝很多酒。我們也還在旁邊玩。甲○○在旁邊抽頭。」「 (你在包廂內有無跟庚○○、丙○○、張永褘一起玩同1個 賭局?)最後有。我要走的時候他們進來。下注了好幾次。 記不清楚了。」「(張永褘的玩法?)他是帶現金去玩,他 有作莊,叫我們儘量押注,金額不限。」「(張永褘最後輸 贏多少?)他作莊的輸贏比較大。剛開始他就贏,我們都有 借甲○○的籌碼,跟他下注。裡面很多人都有下注,我是下 注押大的,最後張永褘就輸了,他輸2、3百萬元。」(見原 審卷一第178、179頁);⑤證人莊清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 稱:「(你在包廂內賭博時,有無見到庭上被告哪些人在場 ?)我只記得最旁邊那1位〈張永褘〉。因為那天是張永褘 做莊的。他作莊好幾個小時。之前是大家輪流作。」「(張 永褘作莊時精神狀況如何?)很好。他什麼都知道。」「( 有無喝酒?)他進來的時候有喝酒,但是作莊的時候沒有。 」「(張永褘作莊時,他的輸贏狀況如何?)我知道他輸了 很多。有時候贏。應該是輸比較多。最後他輸多少我不太清 楚,應該有1、2百萬元。因為大家都贏錢。」「(張永褘作 莊家是否是他的意思?)是。」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3頁 );⑥證人曾芳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莊家是誰? )之前玩都輪流作莊。我們玩到10點多時,後來甲○○4、5 個朋友進來,接下去玩,甲○○的朋友作莊家。」「(你在 賭博的時候有看過庭上哪些人在場?)庚○○、辛○○、丙 ○○、甲○○、最後1個張永褘和游碧瑩,劉榮仁、莊清旺 也在。」「(後來莊家是誰?)大部分都是最旁邊〈指法庭 最旁邊的張永褘〉。他作莊家做到最後結束。」「(你下注
1次金額是多少錢?)有時候幾千元,有時候幾萬元,不一 定。」「(現場沒有帶錢或錢不夠怎麼辦?)跟甲○○借。 有代幣是牌子上面有寫金額,是紙牌,有白色,我大部分都 是拿白色比較多的。我拿過的金額有1千、5千、1萬、5萬。 」「(你當天輸贏多少?)贏17、8萬元。剛開始我有輸, 後來我贏。」「(你玩到最後,莊家是贏還是輸?)輸。輸 超過2百萬元。」「(自張永褘來當莊家到你們離開,他的 精神狀況?)他有喝酒略有醉意,但是講話都聽的懂,輸贏 和算錢都算得很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6至188頁) 屬實。
⒉雖共同被告甲○○、庚○○、丙○○於警詢及偵查中就當晚 賭博之細節部分略有不同、或前後不一,然參酌其等於原審 審理時經隔離訊問,就張永褘、丙○○、庚○○之後加入骰 子賭局,最後時間均由張永褘充當莊家、張永褘雖有酒意但 意識清楚、結算時張永褘大輸200多萬元等主要情節之證述 ,與證人劉榮仁、莊清旺、曾芳忠悉屬符合。再酌以劉榮仁 、莊清旺、曾芳忠均證稱並不認識被告張永褘,則其等與被 告張永褘既無故舊恩怨,衡情當無甘冒偽證刑責,而刻意設 詞誣陷被告張永褘之理,是證人劉榮仁、莊清旺、曾芳忠、 庚○○、丙○○、甲○○於原審之證詞,均堪採信。 ⒊次查被告張永褘於報警後,固曾於97年12月11日11時43分至 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就醫,而經檢驗其尿液檢出Caffeine、 Chlorpheniramine及其代謝物。然經原審向臺中榮民總醫院 函詢回覆稱:「根據醫院病歷記載,病人張先生(張永褘) 主訴於97年12月9日19時30分喝下某種酒類(並未詳述種類 、濃度及劑量),97年12月10日00時00分睡著,於97年12月 10日03時00分醒來,於97年12月11日11時43分至本院急診就 醫,接受尿液篩檢,於97年12月11日12時10分出院。尿液篩 檢之測試方法為REMEDi Drug Profiling System(HPLC), 檢出Caffeine、Chlorpheniramine及其代謝物。本尿液篩檢 之測試方法為定性,並無法定量其濃度,再者不知道其種類 、濃度及劑量,故無法判斷何時使用。Caffeine為中樞興奮 劑,存於市售茶品或咖啡等飲料之中,Chlorpheniramine為 抗組織胺藥物,會有嗜睡之作用,但不至於造成昏迷狀態, 於坊間藥局的感冒藥物之中即有類藥物,此兩者並無作為迷 幻藥物使用。」有臺中榮民總醫院98年12月11日中榮急字第 0980021137號函文1份附卷(見原審卷二第75頁)可稽,是 被告張永褘在飲用酒類(或其所稱含不明藥物)後逾1天半 之時間始前往檢驗,則其在此段期間內是否另有服用其他飲 料,而其內恰含有Caffeine、Chlorpheniramine及其代謝物
,已有不明;況市售茶品或咖啡等飲料之中多含有Caffeine ,Chlorpheniramine為抗組織胺藥物,於坊間藥局的感冒藥 物之中即含有此類藥物,會有嗜睡之作用,但不至於造成昏 迷狀態,此兩者並無作為迷幻藥物使用。稽之被告張永褘於 警詢供述「..一直吃到24時30分左右我就不省人事了,..大 約2時30分醒來,(簽本票情形),體力不支又趴在桌上, 經過半小時才又醒來,..我就自己開車回家..」(見98偵11 181卷一第37至38頁),於原審及本院亦均供證稱係其自行 開車返家(見原審卷二第18頁、本院卷第129頁背),證人 劉榮仁、莊清旺於原審亦具結證述:當時張永褘係自行離開 ,不用人家攙扶(見原審卷一第179頁背、183頁背、185頁 背),參諸被告張永褘書寫附表所示本票上字跡端正工整, 未見潦草,足見於簽寫時其行為能力並無任何問題,既然其 已於飲酒後昏睡,隔2小時候醒來,如其所述被迫簽寫本票 ,之後又睡著,嗣後又能自行開車離去,何以對於該2小時 內之所作所為均毫無所悉?實難想像,明顯與經驗法則有重 大違背。依上,被告張永褘於案發後其尿液中縱檢驗出Caff eine、Chlorpheniramine及其代謝物,並無從認定其於97年 12月9日當晚在都會馬場飲酒時,被告庚○○等人為求詐賭 ,而事先在其酒類或飲料中摻入迷幻藥物。
⒋此外,復有被告張永褘親自本於自由意願簽立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影本1紙在卷(見98偵11181卷三第160頁,至被告張永 褘並非受迫簽立本票乙節則詳見下述)可憑。
⒌綜上所述,被告張永褘辯稱:其遭下藥迷昏,並未參與賭博 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此部分事證業臻 明確,被告張永褘就上開事實欄二所載之賭博犯行,堪以認 定。
㈡被告甲○○恐嚇部分:
⒈被告甲○○於事實欄三所述時地曾對張永褘恐嚇乙情,已據 :①證人張崇鐮於偵訊時具結證述:「(小胖〈即甲○○〉 是否說什麼不好聽的話?)他說:『你告訴你兒子吃飽一點 、穿暖一點。』」(見98偵11181卷一第284頁);於原審復 具結證述:「(98年1月15日甲○○到你家時,有無說明230 萬元的本票債務要如何處理?)他說看230萬元要如何處理 ,他要如何收。有1次他在外面有恐嚇我轉告我兒子叫我兒 子要穿暖一點,吃飽一點。態度很兇。我聽了感覺好恐佈。 我年紀大了聽了會害怕。」「(說這句話的時候,是一開始 就對你這樣說,還是討債討完要走之後才說的?)要走之後 才說的。」「(他說這句話是否是他要不到錢,才跟你這樣 說?)是。」「(你在警局說甲○○要你轉告張永褘穿暖一
點,吃飽一點,你的回答是覺得他在恐嚇威脅你們全家的人 ,為何剛才你說是他要不到錢才這樣說,哪一種比較實在? )他來要錢,我沒有錢。」「(甲○○或庚○○或其他人到 你家去,向張永褘催討230萬元的賭債時,除了甲○○於98 年1月15日有向你說如果看到你兒子要你兒子穿暖一點、吃 飽一點以外,其他時間到你家去討錢的人有沒有對你說恐嚇 的話?)都沒有。」(見原審卷二第14頁背至16頁背)。② 證人張永褘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98年1月15日你人 是否在家?)在。我在樓上看他們談話的內容。」「(98年 1月15日甲○○和游碧瑩離開你家後,你父親有無跟你轉述 甲○○兩人的談話內容?)有。只說甲○○向他恐嚇穿暖一 點、吃飽一點而已,這次待的時間比較短,前後10分鐘而已 。」「(你聽到甲○○說穿暖一點、吃飽一點,你的想法? )穿暖一點意思是開槍的意思,是恐嚇,吃飽一點就是安居 樂業,反過來就是不讓我安居樂業,穿暖就是要穿防彈衣, 我知道意思,我會怕,我不敢跟我父親講意思。」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20、21頁)。
⒉此外,復有當日被告甲○○至張永褘家中與戊○○交談之監 視器翻拍照片2張、現場錄音譯文1紙在卷(見98偵11181卷 一第91、92頁)可稽。足認被告甲○○之上開用語客觀上足 以令人心生畏懼,且已危害張永褘之安全,顯見被告甲○○ 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張永褘,致其心生畏懼無訛 。
⒊綜上所述,被告甲○○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本件此部分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甲○○此部分恐嚇犯 行,亦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永褘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普通賭博罪;被告甲○○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 5條恐嚇罪。
㈡公訴人雖認被告甲○○就事實欄三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惟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不法所有 意圖」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財物為其所不應得,而欲違法獲 得,方足成立,如行為人誤認賭債係合法之債權,縱令法律 上認為賭債非債,然就行為人主觀之意思而言,仍無不法所 有之意圖可言。查丙○○參與此次賭博,賭輸30萬元,亦開 立本票交付甲○○,並於嗣後償還完畢,已經丙○○於原審 及本院供證述在卷,與被告甲○○所述相符,在場參賭之證 人劉榮仁於原審亦證稱:賭局結束時大家都要清帳,贏的人 拿現金,輸的人要簽本票給甲○○(見原審卷一第179頁背
)。足見被告甲○○主觀上誤認賭債係其可以享有之債權, 積欠其賭債者本負有履行債務之義務。本案被告甲○○係因 張永褘積欠賭債,主觀上認其有行使該債權之權利,因而前 往其住處,並透過其父親張崇鐮轉告其「要吃飽一點、穿暖 一點」之恫嚇言論,尚難認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仍僅該當 刑法普通恐嚇之犯行,並於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之 情形下,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㈢又被告甲○○前曾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 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96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前 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五、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認被告甲○○犯恐嚇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依刑 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漏繕第1項、第2項前段),並審酌被告甲○○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罪所生之危害,暨其否認 恐嚇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 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仍應該當 刑法恐嚇取財既遂罪嫌,指摘原判決該部分為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認被告張永褘犯賭博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被告張永褘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原審卻與坦承犯行 之陳景堂、丙○○等人科處相同刑度,尚有未當,檢察官上 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張永褘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方法、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卸責其案發當 日意識不清,不知所為何事,顯然欠缺悔過之具體態度,暨 考以其係臺中縣東勢高工畢業、從事電子零件買賣商、家庭 環境小康等社經地位,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七、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張永褘於97年12月9日晚上某時,在甲○○所經營位在臺中 市之都會公園馬場之公眾得出入之某包廂內,以擲骰子比點 數方式賭博財物,因而積欠庚○○80萬元、甲○○150萬元 賭債,辛○○、丙○○、庚○○、甲○○及另1名不詳姓名
年籍之成年男子共10多名圍住,且均面露兇像,渠等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甲○○拿出1張空白本票,要張永 褘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張永褘因目睹在場之人,面露兇像 而使其心生畏懼,遂在該本票填寫面額230萬元、到期日為9 7年12月22日,後交予甲○○。嗣⑴)甲○○電告柯榮宗(涉 嫌恐嚇取財犯行,另經檢察官無不起訴處分),其友人「阿 棠」(即庚○○)有1筆債務要收,因其沒空陪「阿棠」去 收,要柯榮宗陪「阿棠」去收,並答應事成後,要給付柯榮 宗2、3成報酬。庚○○即於97年12月23日,持上揭本票影本 ,駕駛車牌號碼0826-MS號自小客車搭載柯榮宗前往張永褘 之住處,向張永褘的父親張崇鐮催討該筆賭債未果。柯榮宗 於98年1月11日,2次前往張永褘之住處,向張永褘的父親討 該筆債務亦未果。⑵甲○○或與丙○○及另1名不詳年籍姓 名少年或由其配偶游碧瑩搭載,分別於98年1月5日、13日、 14日、15日、2月3日、3月16日,前往張永褘之住處,向張 永褘、張崇鐮催討該筆賭債(均未果),並在上揭催討賭債 過程中,甲○○曾對張崇鐮恫稱:「叫你兒子穿暖一點,吃 飽一點」,使張崇鐮聞言亦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 ⒉己○○於97年8月間某日,在彰化縣溪湖鎮向「洪代書」借 貸76萬元,該借貸並由丙○○口頭擔任保證人,嗣因己○○ 僅償還15萬元,丙○○、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丙○○即委託癸○○向己○○催討上揭欠款,癸○○向己 ○○表示,若於98年8月未還清76萬元,要將屬於其配偶所 有之車牌號碼0098-WF號自小客車交其出售,並要己○○簽 讓渡書,將上揭自小客車讓渡給癸○○。癸○○雖續向己○ ○催討欠債,然己○○卻於98年3月下旬某日,將上揭自小 客車出售予不知情第3人,售得款項未清償上揭欠款,而為 癸○○知悉,癸○○即在外揚言要去己○○住處開槍,丙○ ○並在電話中指示癸○○,對己○○催討欠款,講話時要講 「鹹一點」(意即要講狠話),癸○○於98年2月中旬向己 ○○催討欠款未果時,對己○○恫稱:「你不要讓我抓狂, 我會去你家開槍」等語,使己○○聞言生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己○○之安全。
⒊因認被告辛○○、陳景堂、丙○○上開⒈所為,涉犯刑法第 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認被告丙○○、癸○○上開⒉所 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漏繕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另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 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辛○○、丙○○、庚○○等人涉犯上開㈠⒈恐 嚇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張永褘於警偵訊中之指訴、 證人即張永褘之父戊○○於警偵訊之證詞、被告辛○○、丙 ○○、庚○○、甲○○、游碧瑩供述其等在上址玩賭之事實 、張永褘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 辛○○、丙○○、庚○○均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被告 辛○○辯稱:伊未參與賭博、張永褘簽發本票時並未在場, 亦未為催討賭債之行為等語,被告丙○○辯稱:張永褘賭輸 了,自願簽發本票等語,被告陳景堂辯稱:張永褘輸光了, 就在那邊簽名(簽本票),他都沒有講話,是自願簽發本票 的等語。查:
⒈張永褘於97年12月9日晚上,在被告甲○○所承租經營之賭 場與被告庚○○、丙○○等多人以骰子賭博,係屬單純賭博 ,而非被告陳錦棠等人設計詐賭等情,業據當場參與賭博之 證人劉榮仁、莊清旺、曾芳忠於原審審理時隔離訊問具結證 述明確,核與共同被告庚○○、丙○○、甲○○於原審審理 時經隔離訊問具結證述之主要情節相符,且證人劉榮仁、莊 清旺、曾芳忠均另證稱有看到甲○○拿出本票,然均未證述 被告張永褘簽發本票時,係遭被告甲○○、庚○○、丙○○ 等10多人圍住面露兇像強迫簽發之情(見原審卷一第179、1 81、183、184、188頁)。而被告張永褘尿液檢驗出Caffein e、Chlorpheniramine及其代謝物,其中Caffeine為中樞興 奮劑,存於市售茶品或咖啡等飲料之中;Chlorpheniramine 為抗組織胺藥物,雖會造成嗜睡作用,但不至於造成昏迷狀 態,於坊間藥局的感冒藥物之中即有類藥物,此2成份並不 會作為迷幻藥物使用,亦經臺中榮民總醫院函覆甚詳,是張
永褘當天除曾飲用多種酒類外,並未有遭下藥迷昏詐賭之任 何證據,且張永褘當晚確曾在賭場玩骰子做莊賭博,並大輸 230萬元,經結算後簽發230萬元本票予被告甲○○之事實, 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見前述理由欄三、㈠述)。 ⒉又張永褘於上開時地自發性地簽發附表所示本票,意識清楚 ,雖有飲酒但意識仍然清楚,最後因賭博作莊輸錢才簽發該 本票乙情,已經共同被告甲○○、陳景堂、丙○○等人於原 審以證人身分具結,暨證人劉榮仁、莊清旺、曾方忠等人於 原審具結證述明確。雖張永褘均指述其係遭脅迫而簽發該本 票,惟觀其於警詢時指稱:「..一直吃到24時30分左右我就 不省人事了,..大約2時30分醒來我已經在馬場的辦公室內 ,庚○○叫醒我說剛剛我跟在場的人擲骰子賭博,輸了230 萬....,【我抬頭看到在場有10幾個人圍著我,我根本不敢 坑聲】,在場其中1個人就拿出1本空白本票要我簽,上面是 空白的,連日期、金額都沒填就要我簽了,我只好簽給他們 ,內容是簽97年12月22日到期,金額230萬。..【我當時的 情況是我認為不簽本票的話根本不可能走的掉】,而且我當 時頭很痛很不舒服,只想趕緊先脫困..。」(見98偵11181 卷一第37至40頁);於偵訊時具結證述:「(醒來當時是誰 要你簽本票?)一個我不認識的。」「(他用何理由要你簽 本票?)擲骰子輸230萬元。」「..庚○○說當時他先幫我 拿籌碼,既然輸了本票就要開給人家。」「(是否有人教你 如何填寫本票?)沒有,【但日期說要填3天內】。」「( 當時要你填本票的人,是否是大胖?)我當時迷迷糊糊,意 識不清,真的不清楚。」(見98偵11181卷一第238至240頁 ),又供述:「當天簽本票時,前面圍很多人,至少10幾個 ,有丙○○、庚○○等,其他都不認識的。【當時他們神色 凶悍,我因害怕才簽立本票】。簽完後交給何人我不知道, 上面有人,我比較低,我舉高時被誰拿走我不知道。」(見 98偵11181卷三第113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97年12 月9日..我喝了很多,後來就不省人事,他們10幾個人說我 有賭博,要我簽本票給他們,我就簽給他們,到底有沒有賭 博,我意識不清,..說我賭輸230萬元,我迷迷糊糊的時候 他們當場講的,誰叫我簽本票的我不知道,我覺得是庚○○ 設的局..」(見原審卷一第79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 (這張面額230萬元本票是否你個人親簽?)是我的筆跡, 但是不知道是哪時候寫的,但應該是12月9日,一定是在馬 場寫的..。」「我感覺我被詐賭,所以要報警,只有警方才 能處理。因為我神智不清。我喝酒不會那樣子,不會神智不 清..。」「(你什麼時候知道你有簽署剛才提示的本票?)
隔天。我都睡不著覺,因為頭暈暈。神智不清是從晚上11點 到凌晨2點這段時間空白,其他時間有喝水,比較清醒。我 知道有簽本票。【簽本票的過程不知道,我坐在桌子上面, 上面有圍10幾個人,只記得這個影像】。認識的人只有庚○ ○、丙○○在旁邊,但是誰拿票給我寫,我不知道。」「( 根據這2次警詢筆錄內,你明確的跟承辦員警說你簽了本票 是寫了97年12月22日到期日,金額是230萬元,是否正確? )沈默不語。」「(如果你當天被下迷藥,你怎麼知道是簽 97年12月22日,且金額為230萬元?)【有個印象】。丙○ ○有說。他坐在我車上有說,我有印象。」(見原審卷二第 18頁背至2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當時有簽發本 票230萬?)上開本票的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 人等都是我寫的。(為何會寫該張本票?)不知道。(是你 親筆寫的?)我從字跡來看,應該是我寫的沒錯。(在你簽 寫本票,是在何情況下簽發的?)不知道。(完全想不起來 ?)很模糊,沒有特別印象。【(你知道或印象有人強迫、 脅迫你簽寫這張本票?)應該是脅迫】。(是何人對你為何 種脅迫方式?)不認識的人,【好像10幾個人圍著我】,我 人不是在烤肉那邊,應該是在辦公室,否則沒有其他地方。 【(那10幾個人,有做出何種舉動嗎?)沒有印象】。【( 那10幾個人,有口出何言?)不知道,他們圍著我一圈】。 (本票何人拿出來讓你簽的?)不知道。(你簽發本票時, 有無看到在庭上的被告辛○○、壬○○、庚○○、甲○○、 癸○○?)都沒有。因為我當時感覺10幾個人是一團黑黑的 人影,沒有辦法記得臉孔,所以我無法確定他們有無在場。 (你當時可以不簽發本票?)不知道,好像不簽不行,【因 為被人圍住所以就簽了】。(你知道有人拿著你的手簽發本 票?)有,但是誰,我並不知道。(那個人拿著你的手簽發 本票,是因為你不簽的關係?)我在猶豫。(所以你知道你 當時在簽發本票?)有點印象。(面額230萬元、發票日、 到期日,你也都清楚才簽名的?)不清楚。(後來你如何離 開現場?)跟丙○○一起離開,他搶著鑰匙要開,我車子不 習慣讓別人開,在那邊爭執很久,我車子有很多水,我一直 喝水,後來就慢慢開,開到松竹路,他下車去按摩,我沒有 去,我在車上睡覺,應該在松竹路上那邊睡覺。」(見本院 卷第128至129頁)。稽之張永褘前述歷次供述內容,不止一 次指證其於97年12月9日晚上11時至12時許昏迷,不省人事 ,直到翌日(10日)2時30分許醒來,見聞有10多個人圍繞 其身後成一圈,復被告知方才賭博積欠230萬元,因而簽寫 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後又呈現昏睡。果張永褘確如其所述,
飲酒後意識陷於不清,則於經過2個小時餘清醒後,受脅迫 而簽寫本票後又陷入昏睡,顯然其書寫本票時體力應屬虛弱 不堪,以致於書寫後又呈現昏睡狀態。惟觀諸卷附本票影本 (見98偵11181卷三第160頁,正本已經甲○○之妻游碧瑩撕 毀,已經游碧瑩證述在卷〈見98偵11181卷三第103頁〉), 上載字跡均端正工整,未見筆跡潦草或扭捏現象,且當時張 永褘係簽寫舊名「張永輝」,下方書寫字體略小之身分證號 碼「Z000000000」(與其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不符) ,顯見係在張永褘有足夠之行為及判斷能力情狀下而為。雖 張永褘於本院一度陳稱:有人拿著伊的手簽發本票,惟此部 分為其歷次警偵訊及原審所均無者,況經由他人拉著自己的 手書寫,顯係因自己並無意願簽寫,則字跡當與自己自願書 寫所呈現字跡必然有別,然觀本票上各字跡均工整,各字體 間均有間隔,未有呈現任何字跡潦草不穩之現象,實難認張 永褘此部分供述可信。況張永褘於偵訊時一度證稱:對方有 說日期要填3日內,惟與本票發票日期97年12月9日,到期日 卻為97年12月22日,已超過3日期限明顯不符,反與被告甲 ○○於警詢供述:「我跟他說..一定要簽個單據抵押做個憑 證,所以拿本票給他簽,他還跟我說簽的規矩他懂,就自己 拿筆簽了,票期他還想了一下才簽下去的,..他說這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