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債 務 人 戴勝吉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湘瑜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515元,第61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2,34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125元及 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10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19,076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阿秀春捲,每月工作22日,每週工作5日, 每日工時8小時,按日計薪,有全勤津貼及勞健保自行投保 補貼,毋庸加班,三節發放獎金各1,000元,債務人月實領 收入約為30,902元(已含全勤津貼及勞健保投保補貼,並已 扣除自行投保勞健保費用1,028元)(另債務人於更生方案雖 列載各月收入金額為31,027元,然該數額係前揭月實領收入 30,902元加計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125元後所得出之數額, 有說明之必要),有雇主王寶秀106年3月23日函、債務人106 年3月2日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本院106年4月26日公務 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 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子戴○閎(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戴△閔(民 國000年00月0日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必要。而債務人 配偶乙○○月收入約17,000元至20,000元,名下並無財產, 104、105年亦無所得紀錄,其收入、經濟狀況難謂優於債務 人,是債務人主張與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又 衡酌債務人兩名子女均未受領任何補助,且次子尚屬稚齡, 白日有委請專業保姆照顧必要,每月托嬰費用至少需支出13 ,000元。且於次子屆滿6足歲進入小學就讀前,仍有就讀幼 稚園需求,每學期註冊費加計月費後,亦至少達萬餘元,是 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長子扶養費用3,667元,次子扶養費用 6,500元等,應屬合理,亦有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戶 籍謄本、103年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政府社會局106年4 月11日回函、債務人106年3月2日、同年4月20日、同年5月 12日補正狀等附於本卷可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1,615元(自第61期起降至每月18,782元),雖超逾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6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 合計18,782元【11,448+( 7,334÷2)×2=18,782】。然查債 務人與配偶白日均需外出工作獲取收入,確有委付保母照料 年幼次子或將其送往幼稚園就讀之必要,且自台南市一般托 育費用或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水準以觀,債務人主張每月13,0 00元托育費用及幼兒園註冊費及月費,其並協調配偶平均分 擔等,並無逾情之處。且觀債務人於次子進入小學就讀後, 亦積極調降扶養費用數額,並將差額部分提列用以清償等情 ,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 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 同意於每年度提列各項獎金(含端午、勞動及中秋節獎金)約 二分之一數額(即1,500元)列入更生方案各期清償(每期清償 金額為125元)。其復願將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7,416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 完畢(原保單解約金為7,349元,惟為核計便利,債務人同意 提列7,416元用以清償,故分72期清償後,每期清償金額為 103元),亦分別有債務人106年5月31日陳報更生方案狀及所 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5日函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投資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5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313,349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32,000 元(計算期間:103年8月起至105年7月止;計算基準:依債 務人於聲請前置調解及更生時所自陳該段期間之收入數額; 計算式:(29,000元×12個月+32,000元×12=732,000),有 債務人前置調解聲請狀、更生聲請狀及其所各附之財產及狀 況說明書分別附於本院10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77號、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及受扶 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34,901元【依103、104及105年度 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 算:〈10,869+(7,083÷2)×2〉×17+〈11,448+(7,083÷ 2)×2〉×7=434,901】,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97,099元 (732,000-434,901=297,099)。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 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19,07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 ,而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 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前揭反對意見略以:債 務人所列必要開支及扶養費用均有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 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 方案清償成數僅23.09%,更生方案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 語。惟查:
㈠按衛生福利部雖公告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 費用應係11,448元,而財政部所公告106年度受扶養親屬免 稅額則為88,000元(平均每月7,334元)等,然前開標準係作 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必要是否適當之 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及 受扶養親屬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合先 陳明。部分債權人固指摘債務人提列過高支出及扶養費用, 同時要求債務人縮減兩名子女之扶養費用至7,083元等。惟 揆諸債務人與配偶均需於日間外出工作,確有委請保姆照料 次子之必要,且於其次子進入小學就讀前,亦有進入幼稚園 就讀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而審酌台南市一般托育行情及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水準,債務人陳稱每月托育費用及幼兒園 收費約13,000元等,合於市場行情,且因稚齡子女有專業保 姆或照顧機構照料,債務人因此得以專心致力從事勞動,獲 取最大收入,進而將所得用以清償債務,應認於債務人及更 生債權人均係雙贏局面。且本件債務人業已剔除關於父母親 扶養費用之支出,已盡力撙節開支並展現踐履更生方案之更 生誠意。再觀債務人於所列更生方案中將生活費用之6,500 元分配予膳食費用、800元分配運用於電信費,交通費用則 酌留約1,700元、水電瓦斯費用則約2,48元等,其所列各開 支項目及數額均逾情之處。債權人等當應尊重債務人個人生 活及工作之方式,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偏頗角度驟加批評 債務人生活及工作方式,已逾合理程度,顯屬過苛。綜上, 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 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 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 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㈡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部分債權人固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 數僅百分之23.09,清償比例偏低,嚴重損及債權人利益等 情為由,指摘債務人應有提高清償金額空間,同時主張其未 盡力清償。然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及各項獎金相當數 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 方案,是債權人所言,實無足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515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125元及分期清償之保單 │
│ 解約金103元),共60期。 │
│(2)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2,34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125元及分期清償之保 │
│ 單解約金103元),共12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114,112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719,076元 │
│5、清償成數:23.09%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60期 │ 第61期至第72期 │ │
│ │ │ │ │ (共60期) │ (共12期) │ │
├──┼──────┼─────┼────┼───────┼────────┼──────┤
│ 一 │甲○(台灣)商│ 222,191 │ 7.13% │ 678 │ 880 │ 51,240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二 │新光行銷股份│ 59,704 │ 1.92% │ 183 │ 237 │ 13,8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三 │台灣金聯資產│ 41,187 │ 1.32% │ 126 │ 163 │ 9,51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四 │遠東國際商業│ 285,221 │ 9.16% │ 871 │ 1,131 │ 65,83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摩根聯邦資產│ 779,695 │ 25.04% │ 2,382 │ 3,092 │ 180,02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滙誠第一資產│ 67,655 │ 2.17% │ 206 │ 268 │ 15,57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七 │玉山商業銀行│ 150,101 │ 4.82% │ 459 │ 595 │ 34,6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八 │安泰商業銀行│ 117,716 │ 3.78% │ 360 │ 467 │ 27,2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九 │富邦資產管理│ 226,131 │ 7.26% │ 691 │ 897 │ 52,2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 │臺灣新光商業│ 141,290 │ 4.54% │ 432 │ 561 │ 32,6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一│中國信託商業│ 429,939 │ 13.81% │ 1,314 │ 1,705 │ 99,30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二│萬榮行銷股份│ 593,282 │ 19.05% │ 1,813 │ 2,352 │ 137,0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3,114,112 │ 100% │ 9,515 │ 12,348 │ 719,076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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