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沛榮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秦芳瑜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裕傑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沛榮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五0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秦芳瑜 住同右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二五巷九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邵裕傑 住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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