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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1年度,301號
SJEV,91,重小,301,200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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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沛榮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秦芳瑜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裕傑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沛榮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五0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秦芳瑜 住同右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二五巷九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邵裕傑 住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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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榮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