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乙○○
訴 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秉欣律師
被 上訴人即
附 帶上訴人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丙○○
訴 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
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99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所命給付,於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捌拾貳萬元為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為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頂 尖公司)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米點公 司)將其得標之國立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重 新隔間裝修工程之隔間工程、天花板工程、追加工程及各項 裝修工程發包予頂尖公司施作(內容如附表所示),頂尖公 司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間開工至98年2 月間完工,並將 之交付米點公司且由國立臺中技術學院(下稱臺中技術學院 )使用。頂尖公司並於完工後將全數工程款統一發票向米點 公司請款。詎米點公司僅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工程 款,尚餘2,620,395 元未清償,經屢催未獲置理,爰依契約
關係提起本訴,請求米點公司給付工程款。
㈡頂尖公司所承包工程均早已完工,並經米點公司工地主任會 同估驗數量完成,並無瑕疵,自屬驗收合格。且於98年1 月 12日再次與米點公司工地主任重新複驗,雙方確認無誤後, 米點公司即於同年月19日傳真要頂尖公司開立防火證明。倘 頂尖公司施作工程並未驗收合格,接續工程並無法進場。即 所謂「驗」為估算數量,「收」為受領工作物。依民法第49 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規定,米點公司自應給付工程款。 縱頂尖公司所交付工作物有瑕疵,米點公司至多僅得請求頂 尖公司修補或償還修補必要費用,並不得執此拒付工程款。 再退步言之,倘認米點公司工地主任與頂尖公司會同估驗之 行為,無法認定已經驗收。頂尖公司既於98年8 月19日寄發 存證信函予米點公司,請於文到5 日內會同驗收,未獲米點 公司置理,依民法第101條第1規定亦視同條件已成就,而應 給付工程款。
㈢求為判決:⒈米點公司應給付頂尖公司2,620,395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米點公司則以:
㈠本件頂尖公司承攬米點公司臺中技術學院隔間及天花板工程 之工程發包金額為280 萬元。依合約計載「付款辦法為:工 地估驗合格後,於次月5 日前送請款單及發票,隔月底放款 ,45天票期。」,該工程迄未經業主驗收合格,自難認符合 請款要件。況且因頂尖公司施作天花板塌陷等多項瑕疵,經 業主發函要求米點公司改善,米點公司陸續於98年2 月20日 、同年6月19日、同年6月22日多次發函請求頂尖公司修補, 並未獲頂尖公司置理,故業主無法辦理驗收,實可歸責於頂 尖公司。
㈡本件除原工程款280萬元外,另有追加工程18,900元、57,75 0元及78,000元,合計2,954,650元。頂尖公司97年12月12日 所提出估驗計價與付款條件不符,但頂尖公司情商資金週轉 之故,是米點公司於98年1月21日同意先行放款150萬元後, 僅餘工程款1,454,650 元。頂尖公司主張其餘追加部分,未 據米點公司同意,頂尖公司並不得依實作數量向米點公司請 款。至米點公司與業主間契約,與兩造間契約無涉。且米點 公司於給付部分款項同時,要求頂尖公司須檢附完工相關證 明以利估驗。頂尖公司拒不交付,逕要求米點公司付款,亦 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米點公司應給付頂尖公司170,475元,及自98年5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頂尖公司其
餘之訴。頂尖公司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 頂尖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米點公司應再給付頂 尖公司2,449,920元及自9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米點公司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 米點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頂尖公司於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免執行。頂尖公司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米點公司答辯 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 行。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97年11月12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頂尖公司 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隔間工程」及「天花板工程 」,金額共計280 萬元。施作項目、數量及單價詳如附表項 次一、二中承攬契約部分之記載。付款辦法則載為「工地估 驗合格後,於次月5 日前送請款單及發票,隔月底放款,45 天票期。」。
㈡兩造於97年11月28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頂尖公司 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包樑柱」(數量90m,單價5 71.4元)、「包風管」(數量40m、單價571.4元)工程,金 額共計7萬8,000元。付款辦法則載為「工地估驗合格後,於 次月5日前送請款單及發票,隔月底放款,45天票期。」。 ㈢兩造於98年1 月12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頂尖公司 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門片、門斗、水平把手、門 檔」(數量2檔、單價9402元)、「白板框4m*1.2m厚度2cm* 8m美耐板」(數量1式、單價5,642元)、「80cm*260cm木芯 板貼美耐板」(數量4式,單價3,761 元)、「窗框11m、高 38cm3分夾板貼美耐板雙面數量11m,單價1,410 元)工程, 金額共計5萬7,750元。付款辦法則載為「工地完工驗收後, 每月25日前完成之工程,於次月5 日前送請款單及發票,隔 月初放款。⑴工程完工90%,60天期票。⑵驗收合格10%,45 天期票。⑶發票備註請註明工程名稱及採購編號。」。 ㈣兩造於98年2 月13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頂尖公司 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4 樓教室假門(假防火門) 」(數量4組,單價1,800元)、「4 樓修框、雙邊之工程」 (數量9組,單價1,200元),金額共計18,900元。付款辦法 則載為「工地完工驗收後,每月25日前完成之工程,於次月 5日前送請款單及發票,隔月初放款。⑴工程完工90%,60天 期票。⑵驗收合格10% ,45天期票。⑶發票備註請註明工程 名稱及採購編號。」。
㈤頂尖公司於97年12月12日向米點公司請款,經米點公司同意 預付97年11月12日簽署工程合約(總金額280萬元)其中150 萬元。
㈥頂尖公司於98年8月1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米點公司於文到5日 內擇日會同驗收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重新隔 間裝修工程;米點公司則於同日收受前開存證信函。 ㈦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重新隔間裝修工程業主臺中技術學院 於98年7月20日辦理初驗,其結果如被證2所載。 ㈧臺中技術學院98年10月9日中技總營字第098001345號函及結 算書形式為真正。
㈨頂尖公司於原法院98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交付米點公 司供其施作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重新隔間裝修工程驗收之 防火證明文件。
五、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 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 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2條分別定有明 文。
㈠關於頂尖公司施作工程之範圍部分:
⒈查兩造於97年11月12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頂尖 公司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 重新隔間裝修工程之天花板工程、隔間工程,即附表項次 一、二所示,有決標公告、工程/物料採購確認單在卷可 稽(原審卷第29、32頁),兩造不爭執。
⒉次查,兩造於98年1 月12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 頂尖公司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 空間重新隔間裝修工程之「門片、門斗、水平把手、門檔 」、「白板框4m*1.2m厚度2cm*8m美耐板」、「80cm*260c m木芯板貼美耐板」、「窗框11m、高38cm 3分夾板貼美耐 板雙面」工程,即附表項次四所示,有工程/物料採購確 認單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4頁),兩造不爭執。 ⒊再查,兩造於98年2 月13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 頂尖公司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 空間重新隔間裝修工程之「4樓教室假門(假防火門)」 、「4 樓修框、雙邊之工程」,即附表項次五所示,有工 程/物料採購確認單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3頁),兩造不 爭執。
⒋又查,兩造於97年11月28日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由 頂尖公司向米點公司承包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 空間重新隔間裝修工程之「包樑柱」、「包風管」,即附
表項次三之1 所示,有工程/物料採購確認單在卷可稽( 原審卷第35頁),兩造不爭執。
⒌末查,頂尖公司主張附表項次三之2至8所示:木心板造型 壁面、四分夾板踢腳板、門框修補、單層單面防火隔音牆 、單層單面輕質矽酸鈣板隔間、補冷氣開口、電梯口補木 心板等工程為其施作,提出現場監工甲○○簽認之項目、 數量表為證(原審卷第36至48頁)。證人甲○○證稱略以 :伊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監工一職,原審卷第36至48頁係 由伊簽名,確認頂尖公司施作數量,都有作等語(本院卷 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可認附表項次三之2至8所示工程 ,確實為頂尖公司施作。
⒍綜上,兩造間就附表項次一「天花板工程」、項次二「隔 間工程」、項次四「門片等工程」、項次五「4 樓教室假 門等工程」,及項次三之1 「包樑柱工程」,有承攬契約 關係存在,可以認定。另附表項次三之2至8所示工程,為 頂尖公司所施作,亦可認定。
㈡關於頂尖公司施作工程有無瑕疵部分:
⒈查米點公司承攬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重新 隔間裝修工程於97年11月1日開始施工,迄至98年6月29日 止全部竣工,有臺中技術學院98年10月9日中技總營字第0 980010345號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59頁)。次查,頂尖 公司係分別於98年2月18日、2月25日就米點公司未付之工 程款開立發票請款,有發票2 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0頁 ),是頂尖公司主張其於98年2、3月間已經退場,將工作 物交付予米點公司等語,可以採信。且於頂尖公司退場後 ,仍有其他工程接續進行,亦足認定。
⒉米點公司自陳其於98年2月20日、6月19日、6 月22日以工 地聯絡單要求頂尖公司修補,提出工地聯絡單3 紙為憑( 原審卷第89頁、第110至116頁)。頂尖公司抗辯僅收受98 年4月20日存證信函所附98年2月20日工地聯絡單之照片( 原審卷第117至120頁)。查98年2 月20日之工地聯絡單與 頂尖公司退場時間緊密。該工地聯絡單記載「天花板有部 分施工不良坍塌之情況」,所附照片顯示情形略為:燈具 與天花板未密合、燈具未密合處相鄰之天花板不平整。惟 查,燈具所在之處即無天花板,照片顯示燈具在天花板平 面之上側為歪斜狀態,該不平整處為兩處燈具中間。頂尖 公司主張該天花板坍塌係因燈具之施作,導致吊筋脫落, 非其施作有瑕疵等語,可以採信。因頂尖公司已於98年2 、3月間退場,將工作物交付予米點公司,尚難認98年6月 19日工地聯絡單記載「天花板有部分板材變形之情況」、
6 月22日工地聯絡單記載「天花板有板材變形之情況、二 樓2間機房天花板及2處壁面單面封板尚未施作完成」,係 頂尖公司施作造成。
⒊再查,臺中技術學院於98年7 月20至22日辦理中正大樓原 圖書館空間重新隔間裝修工程初驗,有該院98年7 月31日 中技總營字第0980007522號函併附初驗紀錄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67至98頁)。米點公司抗辯初驗紀錄記載之「四樓 天花板多處水漬污損,請查明漏水原因及更新天花板」等 多項為頂尖公司施作之瑕疵等語(本院卷第53頁)。惟查 ,頂尖公司於98年2、3月間退場,早於98年6 月29日全部 工程竣工之前已交付其工作物,頂尖公司退場後,仍有其 他工程接續進行,詳前⒈所述,尚難以臺中技術學院98年 7 月20日所為之初驗內容,遽為認定係頂尖公司施作之工 作物有瑕疵。
⒋米點公司所指隔間工程之瑕疵即初驗報告第44項「3F研發 處辦公室……室外牆壁封板未批土油漆。」、第51項「三 樓會議室B 向……東西兩側隔間牆下緣與地板間縫隙,請 填補。」、第68項「2F進修部總務處……隔間牆收邊處破 損,有縫隙。」,尚難認該隔間工程有減少或滅失價值, 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⒌綜上,米點公司所舉證據不足證明其所指天花板工程瑕疵 為頂尖公司施作所致,且米點公司所指隔間工程之瑕疵細 微,並無使隔間工程減少或滅失,或不適用於通常或約定 使用。
㈢關於頂尖公司請求米點公司給付報酬部分:
⒈查隔間工程、天花板工程(即附表項次一、二)約定付款 辦法為:「工地估驗合格後,於次日5 日前送請款單及發 票,隔月底放款,45天票期。」;包樑柱工程(即附表項 次三之⒈)約定付款辦法為:「工地估驗合格後,於次月 5日前送請款單及發票,隔月底放款,45天期票……」; 門片等工程(即附表項次四)約定付款辦法為:「工地完 工驗收後,每月25日前完工之工程,於次月5 日前送請款 單及發票,隔月初放款。……」;4樓教室假門、4樓修框 、雙邊工程(即附表項次五)之工程採購確定單付款辦法 約定:「工地完工驗收後,每月25日前完成之工程,於次 月5 日前送請款單及發票,隔月初放款。……」,有工程 採購確認單在卷可稽(原審卷32至35頁),兩造不爭執。 依上開約定,於工地估驗合格後,頂尖公司即可請求米點 公司付款。
⒉次查,米點公司僅將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
重新隔間裝修工程之部分工程由頂尖公司承攬,承攬契約 存在於兩造間。且臺中技術學院陳稱該校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公開招標結果,決標予米點公司承包,其無法明確確定 天花板及隔間工程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有國立臺中技術 學院98年10月9 日中技總營字第0980010345號函在卷可稽 (原審卷第159至160頁)。是以,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就 頂尖公司施作工程進行估驗者,應為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即 米點公司。米點公司辯稱驗收人係為業主臺中技術學院等 語,尚非可採
⒊再查,臺中技術學院中正大樓原圖書館空間重新隔間裝修 工程於98年7 月20至22日辦理工程初驗,於98年10月13至 14日辦理工程初驗缺失改正成果複查。初驗缺失改正成果 複查結果略以:因施工廠商尚未就部分契約所規定之材料 規範提出經監設計監造廠商審查判讀確定之相關試驗或出 廠證明,僅先就廠商現場之履約施工成果目視可及部分進 行勘驗,至於材質材料是否符合契約規範,暫無從認定, 工程相關施工材料之品質證明文件迨至99年2月4日由施工 廠商寄達監造廠商朱信忠建築師事務所,經該事務所審查 簽證後,復於99年2 月22日送交臺中技術學院,刻正循序 簽呈辦理核定中,有臺中技術學院99年3月2日中技總營字 第0990001810號函併附工程竣工查驗紀錄、初驗紀錄及初 驗缺失改正複查紀錄等資料可稽(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外放證物)。頂尖公司就本件工程款於97年11月30日開立 150萬元、於98年2月18日開立2,597,714元、於98年2月15 日開立22,680元3紙發票向米點公司請款,有發票3紙在卷 可稽(原審卷第30頁)。其中150 萬元發票部分,米點公 司業已給付,兩造不爭執。另2,597,714元、22,680元2紙 發票,米點公司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3月4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91 005553號函併附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03至105頁),米點公司持頂尖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向國 稅局為申報,可認為實。由上事證足認米點公司認許頂尖 公司之請款金額,即附表所示全部工程款共計4,120,394 元。
㈣綜上,頂尖公司依據承攬契約關係,得請求米點公司給付4, 120,394元工程款。
六、米點公司下列抗辯,為不可採:
㈠依兩造承攬契約之約定,頂尖公司所為之工程應由米點公司 進行估驗,而非由臺中技術學院驗收,詳前理由五之㈢之⒉ 所述,且米點公司所提證據不能證明瑕疵係頂尖公司施作所
致,詳前理由五之㈡所述。米點公司辯稱業主臺中技術學院 迄今尚未驗收工程,頂尖公司施作之工程有瑕疵,不得請求 給付工程款等語,為無可採。
㈡頂尖公司就其施作之工程,即附表項次一至五所示,開立發 票向米點公司請款,業據米點公司支付1紙發票金額150萬元 ,另2 紙發票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認米點公司認許頂 尖公司之請款金額,詳前理由五之㈢所述。換言之,兩造間 未簽署工程採購確認單之附表項次三2至8所示工程,米點公 司亦認許頂尖公司之請款金額。米點公司抗辯兩造就附表項 次三之2至8所示木心板造型壁面等工程並無契約關係等語, 為不可採。
㈢依臺中技術學院99年3月2日函覆本院初驗缺失改正成果複查 之結果,工程相關施工材料之品質證明文件於99年2月4日由 施工廠商寄達監造廠商朱信忠建築師事務所,經該事務所審 查簽證後,於99年2 月22日送交臺中技術學院,詳前理由五 之㈢所述。米點公司所指之瑕疵,不能證明係因頂尖公司施 工所致,是米點公司主張因頂尖公司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自受98年2 月20日催告時起遲延所生損害,與本件工程款 給付互為抵銷等語,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頂尖公司依據承攬契約關係,得請求米點公司給 付4,120,394元,因米點公司已給付150萬元工程款,是以, 頂尖公司請求米點公司給付2,620,394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000),及自98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應准許 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頂尖公司部分敗訴之判決,並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頂尖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至於頂尖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敗 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頂 尖公司就此部分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米點公司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九、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頂尖公司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至頂尖公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附麗,不予准許。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 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頂尖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米點公司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463 條、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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