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26號
TNDV,106,司司,26,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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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翁木川
上列聲請人陳報點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 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 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點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 機關廢止登記而未清算,聲請人即董事長為清算人,依法於 民國 106年3月1日就任清算人,並陳報清算人住所,爰依法 陳報由聲請人任該公司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其為點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惟除陳報狀外,並未檢附任何與清算程序相關之文 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 106年3月23日及同年4月17日通知聲 請人限期命補正,聲請人亦分別於106年3月27日及同年4月2 0 日收受本院補正通知,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 院補正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二紙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及說 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 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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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