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37號
TPHV,99,上,37,201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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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公園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 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九○三五號給付違約金強制執行事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執行程序,債權額逾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應予撤銷」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九○三五號給付違約金強制執行事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執行程序,債權額逾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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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園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