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嘯
被 告 丁○○○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月桂
訴訟代理人 李富國
被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英
訴訟代理人 馮俊綱
右當事人間老年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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