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保險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何武翰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立芳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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