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三)字,98年度,21號
TPHV,98,建上更(三),21,201006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更㈢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1/1頁


參考資料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