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更㈢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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