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59號
ULDV,99,司促,5759,2010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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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宸畯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宸畯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 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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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