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8號
MLDV,99,除,58,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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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0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0 張,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26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6 月2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99年5 月28日具狀( 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 國 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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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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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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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95ND0000000-0│ │ 11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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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95ND0000000-0│ │ 9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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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