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甲○○
朱昭勳律師即林錚瑩之遺產管理人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1,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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