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10號
MLDV,99,補,310,201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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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丙○○
      乙○○
      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建基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徐建基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
  承,復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二、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如有,並陳報坐落苗栗
  縣銅鑼鄉○○段227 地號土地,所設定民國39年銅鑼字第00
  0130號收件之地上權其約定租金數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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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