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丙○○
乙○○
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建基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徐建基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
承,復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二、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如有,並陳報坐落苗栗
縣銅鑼鄉○○段227 地號土地,所設定民國39年銅鑼字第00
0130號收件之地上權其約定租金數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