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60號
MLDM,99,易,360,201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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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
偵字第264 、337 號),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9 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高雙全
           通 譯 莊淑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先後於民國98年12月10日10時許、99年1 月5 日20時 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圓寶電子遊藝場之廁所內,施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 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高雙全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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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