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355號
HLDM,98,易,355,201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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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56
、5301號、98年度偵字第24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寅○○所犯如附表三各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各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 12月16日,以95年度花簡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15日,以95 年度花 簡字第1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二刑經本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96年9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寅○○仍不知警惕 ,於97年3 月間某日,經一年籍姓名不詳之集團成年成員以 其負責提領,並給付以其所提領之各筆款項金額之百分之 1 計算之酬勞為代價,邀約寅○○加入,寅○○竟應允之,並 與該集團之各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 由該集團其他成員撥打電話予附表二所示之巳○○等人,並 以附表二恐嚇/ 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要求巳○○等人匯 款,致巳○○等人或因而心生畏懼,或因誤認而陷於錯誤, 或因立即識破而未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 示之款項,匯入該集團自行取得及附表一所示由寅○○出面 取得之如附表二匯入帳戶帳號欄所示之各該存款帳戶內,再 由上開邀約寅○○加入之該集團成員陪同寅○○前往自動提 款機,將各該存款帳戶之提款卡交予寅○○插卡操作提領匯 入之款項後,均交由該陪同之集團成員,寅○○則獲取以上 開方式計算之款項,另部分則因戊○○等人匯款新臺幣(下 同)30元或1 元後報警處理,指定存款帳戶因而遭列為警示 帳戶,致寅○○所屬之該集團未能得逞。嗣經警循未○○所 指通知申○○前來說明,獲悉附表一編號1 之帳戶係交予寅 ○○使用,即調閱自動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認寅○○涉有 重嫌,進而前往寅○○住處搜證結果,發覺寅○○所使用之 安全帽及雨衣與提款者所使用者相符,遂於97年10月27日下 午5時許,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 在花蓮縣花蓮市○○路附近拘獲寅○○,並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前往花蓮縣花蓮市復興新村43之2 號寅○○住處內,



起出寅○○提款時所配戴及身著之安全帽1 頂、手臂護套及 黑色背包各1 個,以及雨衣、黑白橫條紋上衣、彩色橫條紋 上衣各1 件,再經寅○○供述並循線通知卯○○、辰○○、 鍾振華等人前來說明,始獲上情(鍾振華部分業經不起訴處 分確定,申○○、卯○○、辰○○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 簡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在案,劉文慶部分則已經本院 於98年4月28日,以98年度花簡字第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丑○○部分,本院另行判決)。
二、案經戊○○、天○○、辛○○、子○○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 送、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核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被告寅○○所犯者,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其於準備程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 式審判程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寅○○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 申○○、卯○○、辰○○、鍾振華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準 備程序時陳述明確,且據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巳○○等各該 被害人、告訴人及受託匯款者於警詢時指述歷歷,並經證人 即被害人乙○○以書面證述綦詳,復有被告寅○○所有之上 開安全帽1 頂、手臂護套及黑色背包各1 個,以及雨衣、黑 白橫條紋上衣、彩色橫條紋上衣各1 件扣案可證,以及如附 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匯款單據、帳戶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提款影像、搜證照片、通聯記錄等書證在卷為憑。二、其次,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均係接獲被告寅○○所 屬之集團成員假稱係黑道、甫因案出獄或係實施某犯罪者因 逃亡等原因需要金錢而要求匯款,否則欲對被害人、家人不 利或至工作場所騷擾之電話(詳如附表二恐嚇/ 詐欺手法欄 所載),除被害人丁○○、宇○○(即附表二編號8、19 ) 均因立即識破並匯入1 元後報警處理,被害人沈水祥(即附 表二編號17)則誤認係離職員工要向其借款而委由同仁匯款 ,被害人乙○○則原認定係屬詐騙,惟對方竟直呼其妻子姓



名,因不知對方有何管道知悉,而感到驚嚇,對方復言明若 要不到,可能會對家人有所不敬或不利,因顧及家庭因素始 匯款等情,業據各該被害人於警詢時陳述綦詳,被害人乙○ ○則以書面陳明在卷,是除被害人丁○○、宇○○、沈水祥 等人外,其餘被害人均係因此心生畏懼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 事實,自屬明確。
三、雖被告寅○○以電話非伊所撥打,伊僅負責領錢,不知打電 話者如何跟被害人講的云云,資為抗辯;惟查:被告寅○○ 前已有因任意交付其所申請使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 行供他人使用,嗣有被害人即因某集團成員在電話中表示知 悉被害人任何資料,正在跑路急需用錢云云,致該被害人因 而匯款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472號),並經本院以95 年度花 簡字第1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該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考,並據被告寅○○ 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顯見其主觀上對於其本案所屬之集 團成員會以假借黑道人士或犯罪者因逃亡所需等原因要求匯 款,否則將對各該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利,或前往工作地點騷 擾之手法遂行不法取財之目的乙情,應可預見,是本案縱無 證據可認被害人接獲之電話係被告寅○○所撥打,亦不能認 其就附表二恐嚇/ 詐欺手法欄所示之電話內容毫無所悉或預 見之可能,遽為其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各節,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寅○○犯行均堪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參、法律適用:
一、按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 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 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 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 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38號、30年 上字第668號㈡判例意旨及84年度台上字第1993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案各該被害人於接獲假冒黑道人士或犯罪者之 電話後,除被害人丁○○、宇○○因立即識破,被害人沈水 祥則誤認係離職員工向其借款外,餘均因此心生畏懼等情, 已如上述,是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同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即附表二編 號3、4)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即附表二編號17 )、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即附表編號8、 19 )等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等 罪嫌,應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均同一,且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已載明本案犯罪手法係「假黑道」之方式為之,是除 附表二編號8、17、19 部分外,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 被告寅○○與邀約其加入、撥打電話等上開集團各成員就各 該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 。另被害人丁○○、宇○○接獲電話後立即識破,均僅匯入 1 元並報警處理,被害人戊○○、吳南陽則於接獲電話後雖 均心生畏懼,然僅分別匯入30元、1 元後報警處理,而警方 即循此將各該帳戶均為警示通報予凍結,是被告寅○○及所 屬之集團成員於著手實施附表二編號3、4、8、19 等恐嚇取 財、詐欺取財各犯行而均未得逞,均屬未遂犯,此部分爰均 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而附表二之各該被害人 接獲恐嚇、詐欺電話後匯款之時間、地點等情,皆可明顯區 隔,被害人亦不相同,是被告寅○○與該集團成員就附表二 所示之各犯行,均應認係基於獨立犯意而各別為之,應分論 併罰。查被告寅○○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各該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加重其刑,就附表二編號3、4、8、19所示之恐嚇取 財未遂及詐欺取財未遂等罪部分,則先加後減之。二、爰審酌被告寅○○前科累累,素行不端,其前已有分別任意 交付金融行庫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所申辦之行動電話予 不同集團成員,而幫助各該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情 形,此觀卷附之本院95年度花簡字第1137號判決書暨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緝字第472 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以及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1371號判決書暨該署檢 察官97年度偵字第45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 份自明, 其仍不知悛悔,本案竟加入另一集團負責提領犯罪所得而實 際參予各該犯行,惡性非輕,除上述未遂之部分外,其餘被 害人匯出之款項均非低,受恐嚇之被害人均因此心生畏懼, 是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所得之利益均非可小歔,惟其於警 、偵訊及本院審理、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均坦認在卷, 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於起訴時具體求處之刑 度為適當,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各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安全帽1頂、手臂護套及黑色背包各1個,以及雨衣、 黑白橫條紋上衣、彩色橫條紋上衣各1 件,均屬常見之個人 物品,雖係被告寅○○所有,並於提款時所佩戴及身穿之衣 物,然均係平日家中即有之物品,非因本案而特別購置等情 ,業據被告寅○○陳述明確,本院認均無沒收之必要,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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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開戶人 │ 帳號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 交付對象 │
├──┼────┼────────┼────┼─────┼─────┤
│ 1 │ 申○○ │合作金庫花蓮分行│97年6月 │國軍805醫 │ 寅○○
│ │ │帳號:0000000000│間某日 │院 │ │
│ │ │47號帳戶 │ │ │ │
├──┼────┼────────┼────┼─────┼─────┤
│ 2 │ 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97年5月 │花蓮縣新城│ 寅○○
│ │ │公司府前路郵局帳│20日 │鄉○里○街│ │
│ │ │號:000000000000│ │56巷5號住 │ │




│ │ │31號帳戶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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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鍾振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97年5月 │花蓮市國光│ 寅○○
│ │ │公司國安郵局帳號│25日 │里復興新村│ │
│ │ │:00000000000000│ │43之2號夏 │ │
│ │ │號帳戶 │ │澤菁住處 │ │
└──┴────┴────────┴────┴─────┴─────┘
附表二(匯款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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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匯 款│匯 款│ 恐嚇/詐欺手法 │匯入帳戶帳號│ 備註 │
│ │ │日 期│金 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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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巳○○│97年5 │20萬元│於97年5月22日某 │花蓮郵局府前│1.證人即被害人巳○○於│
│ │ │月22日│ │時許,一名自稱「│路分局帳戶(│ 警詢之指述。 │
│ │ │ │ │黑龍」之男子以電│帳號:007-00│2.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
│ │ │ │ │話向巳○○恫稱對│000000000000│ 本1紙。 │
│ │ │ │ │其家人資料及住家│、開戶人:徐│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地址相當熟悉,因│遠程,匯入20│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
│ │ │ │ │跑路亟需跑路費,│萬元)。 │ 存摺明細各1份。 │
│ │ │ │ │要求匯款80萬元,│ │4.提領影像1張。 │
│ │ │ │ │並指出妻子姓名及│ │5.搜證照片31張。 │
│ │ │ │ │住處地址,若不匯│ │ │
│ │ │ │ │款,即要找其妻子│ │ │
│ │ │ │ │借錢云云,致張國│ │ │
│ │ │ │ │泰慮及家人安危而│ │ │
│ │ │ │ │心生畏懼,依其指│ │ │
│ │ │ │ │示於同日匯款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2 │地○○│97年5 │10萬元│於97年5月23日某 │花蓮郵局府前│1.證人即被害人地○○於│
│ │ │月23日│ │時,一名自稱「老│路分局帳戶(│ 警詢之指述。 │
│ │ │ │ │三」之男子以電話│帳號:007-00│2.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匯款│
│ │ │ │ │向地○○恫稱老大│000000000000│ 申請單影本1紙。 │
│ │ │ │ │是林坤山,因跑路│,開戶人:徐│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亟需跑路費30萬元│遠程,匯入10│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要求地○○匯款│萬元)。 │ 存摺明細、跨行通匯匯│
│ │ │ │ │云云,致地○○心│ │ 款匯入局帳號查詢明細│
│ │ │ │ │生畏懼,依其指示│ │ 表各1份。 │
│ │ │ │ │於同日匯款至右列│ │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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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戊○○│97年5 │30元 │於97年5月26日14 │中華郵政股份│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
│ │ │月26日│ │時36分許,一名姓│有限公司國安│ 警詢之指述。 │
│ │ │14時40│ │名不詳男子以電話│郵局(帳號:│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 │ │分 │ │向戊○○恫稱因跑│000-00000000│ 1紙。 │
│ │ │ │ │路亟需跑路費,要│263460號,開│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 │
│ │ │ │ │求戊○○匯款30萬│戶人:鍾振華│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元,如未匯款會叫│,匯入30元)│ 各1份。 │
│ │ │ │ │手下南下台南云云│。 │4.通聯紀錄影本1份。 │
│ │ │ │ │,致戊○○心生畏│ │ │
│ │ │ │ │懼,惟僅於同日匯│ │ │
│ │ │ │ │款3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後即報警處理,以│ │ │
│ │ │ │ │凍結該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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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南陽│97年6 │1元 │於97年6月2日11時│花蓮府前路郵│1.證人甲○○於警詢之陳│
│ │ │月2日 │ │20分許,一名自稱│局帳戶(帳號│ 述。 │
│ │ │ │ │為松山區兄弟之男│:000-00000 │2.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影│
│ │ │ │ │子以電話向吳南陽│000000000, │ 本1紙。 │
│ │ │ │ │恫稱因跑路亟需跑│開戶人:徐遠│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 │
│ │ │ │ │路費,要求吳南陽│程,匯入1元 │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匯款20萬元,否則│)。 │ 各1 份。 │
│ │ │ │ │即到公司找麻煩云│ │4.通聯紀錄影本1份。 │
│ │ │ │ │云,致吳南陽心生│ │ │
│ │ │ │ │畏懼,惟僅於同日│ │ │
│ │ │ │ │委託甲○○匯款1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後報│ │ │
│ │ │ │ │警處理,以凍結該│ │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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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丙○○│97年6 │10萬元│於97年6月12日某 │彰化商業銀行│1.證人即被害人丙○○於│
│ │ │月12日│ │時許,一名自稱為│花蓮分行(帳│ 警詢之指述。 │
│ │ │ │ │大安區「黑仔」之│號:000-00000│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 │ │ │ │男子以電話向王樂│000000000、 │ 書影本1紙。 │
│ │ │ │ │群恫稱已經將其鎖│開戶人:張英 │3.左列帳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定為目標,並對其│菁,匯入10萬│ 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 │
│ │ │ │ │職業及家人資料相│元)。 │4.提領影像1張。 │
│ │ │ │ │當熟悉,要求王樂│ │ │
│ │ │ │ │群匯款10萬元,否│ │ │
│ │ │ │ │則將對其及其家人│ │ │




│ │ │ │ │不利云云,致王樂│ │ │
│ │ │ │ │群心生畏懼,依其│ │ │
│ │ │ │ │指示於同日匯款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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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乙○○│97年6 │8萬元 │於97年6月16日某 │彰化商業銀行│1.證人即被害人乙○○之│
│ │ │月16日│ │時許,一名自稱為│花蓮分行(帳│ 書面陳報狀。 │
│ │ │ │ │「江國慶」之男子│號:000-00000│2.左列帳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以電話向乙○○恫│000000000、 │ 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 │
│ │ │ │ │稱對乙○○家人資│開戶人:張英 │3.提領影像1張。 │
│ │ │ │ │料相當熟悉,因跑│菁,匯入8萬 │ │
│ │ │ │ │路亟需跑路費,要│元)。 │ │
│ │ │ │ │求乙○○匯款,否│ │ │
│ │ │ │ │則要找其妻子拿錢│ │ │
│ │ │ │ │,並將對其家人不│ │ │
│ │ │ │ │利云云,致乙○○│ │ │
│ │ │ │ │心生畏懼,依其指│ │ │
│ │ │ │ │示於同日匯款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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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天○○│97年6 │5萬元 │於97年6月19日11 │中國信託商業│1.證人即告訴人天○○於│
│ │ │月19日│ │時30分許,一名自│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指述。 │
│ │ │ │ │稱為「江國清」之│(帳號:822-│2.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
│ │ │ │ │男子以電話向鄭澤│000000000000│ 書影本1紙。 │
│ │ │ │ │村恫稱老闆周聰敏│號,戶名:劉│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因跑路亟需跑路費│文慶,匯入5 │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各│
│ │ │ │ │,要求天○○匯款│萬元)。 │ 1 份。 │
│ │ │ │ │20萬元,否則將請│ │4.通聯紀錄影本1份。 │
│ │ │ │ │小弟到家裡泡茶、│ │5.提領影像2張。 │
│ │ │ │ │取款,如果沒有拿│ │6.搜證照片31張。 │
│ │ │ │ │出將會付出更多代│ │ │
│ │ │ │ │價云云,致天○○│ │ │
│ │ │ │ │心生畏懼,依指示│ │ │
│ │ │ │ │於同日匯款至右列│ │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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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丁○○│97年6 │ 1元 │於97年6月19日10 │彰化商業銀行│1.證人即被害人丁○○於│
│ │ │月19日│ │時30分許,一名自│花蓮分行(帳│ 警詢之指述。 │
│ │ │12時10│ │稱是兄弟的男子以│戶:000-0000│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影│
│ │ │分許 │ │電話向丁○○佯稱│0000000000,│ 本1紙。 │




│ │ │ │ │因跑路亟需跑路費│開戶人:張英│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 │
│ │ │ │ │,要求丁○○匯款│菁,匯入1元 │ 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
│ │ │ │ │10萬元云云,然遭│)。 │ 。 │
│ │ │ │ │丁○○識破而未陷│ │4.通聯紀錄影本1份。 │
│ │ │ │ │於錯誤,於同日匯│ │5.搜證照片31張。 │
│ │ │ │ │款1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後報警處理,以凍│ │ │
│ │ │ │ │結該帳戶。 │ │ │
├──┼───┼───┼───┼────────┼──────┼───────────┤
│ 9 │己○○│97年6 │20萬元│於97年6月25日某 │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即被害人己○○於│
│ │ │月25日│ │時許,一名姓名不│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指述。 │
│ │ │ │ │詳之男子以電話向│(帳戶:006-│2.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
│ │ │ │ │己○○恫稱其為流│000000000000│ 書影本1紙。 │
│ │ │ │ │氓,因跑路亟需跑│47,開戶人:│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路費,要求己○○│申○○,匯入│ 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
│ │ │ │ │匯款40萬元,否則│20萬元)。 │ 份。 │
│ │ │ │ │將對己○○不利等│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語,致己○○心生│ │ 存摺明細表各1份。 │
│ │ │ │ │畏懼,依其指示於│ │5.被害人於臺灣土地銀行│
│ │ │ │ │同日匯款至右列帳│ │ 匯款至合作金庫之帳務│
│ │ │ │ │戶。 │ │ 資料1份。 │
│ │ │ │ │ │ │6.提領影像3張。 │
│ │ │ │ │ │ │7.搜證照片31張。 │
├──┼───┼───┼───┼────────┼──────┼───────────┤
│ 10 │辛○○│97年7 │20萬元│於97年間接獲一不│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
│ │ │月3日 │ │詳姓名之人以電話│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陳述。 │
│ │ │ │ │恫稱因遭通緝逃亡│(帳戶:006-│2.證人徐菀羚於警詢之指│
│ │ │ │ │中,要求提供跑路│000000000000│ 述。 │
│ │ │ │ │費,否則要對林有│7,戶名:葉 │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 │ │ │ │欽本人及其家人不│智宏,匯入20│ 書影本1紙。 │
│ │ │ │ │利云云,致辛○○│萬元)。 │4.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心生畏懼,委託公│ │ 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
│ │ │ │ │司財務人員徐莞羚│ │ 份。 │
│ │ │ │ │於同年7月3日匯款│ │5.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至右列帳戶。 │ │ 存摺明細表各1份。 │
│ │ │ │ │ │ │6.提領影像1張。 │
│ │ │ │ │ │ │7.搜證照片3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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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午○○│97年7 │5萬元 │於97年7月8日某時│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即被害人午○○於│
│ │ │月8日 │ │許,自稱「黑義」│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指述。 │




│ │ │ │ │及「王文龍」之男│(帳號:006-│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
│ │ │ │ │子以電話向午○○│000000000000│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
│ │ │ │ │恫稱其等為在三重│7,開戶人: │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混的兄弟,對莊秀│申○○,匯入│ 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
│ │ │ │ │玉公司及家人資料│5萬元)。 │ 份。 │
│ │ │ │ │相當熟悉,還可以│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直接來公司放東西│ │ 存摺明細表各1份。 │
│ │ │ │ │,因跑路亟需跑路│ │ │
│ │ │ │ │費,要求午○○匯│ │ │
│ │ │ │ │款300萬元,否則 │ │ │
│ │ │ │ │將對午○○不利云│ │ │
│ │ │ │ │云,致午○○心生│ │ │
│ │ │ │ │畏懼,依其指示於│ │ │
│ │ │ │ │同日匯款右列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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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癸○○│97年7 │8萬元 │於97年7月間,接 │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周秀鳳於警詢時之│
│ │ │月17日│ │獲一不詳之人以電│銀行花蓮分行│ 陳述。 │
│ │ │ │ │話向癸○○恫稱知│(帳號:006-│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
│ │ │ │ │悉其妻姓名、居住│000000000000│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
│ │ │ │ │何處,要求匯款,│7,開戶人: │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否則要對其妻不利│申○○,匯入│ 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
│ │ │ │ │云云,致癸○○及│8萬元)。 │ 份。 │
│ │ │ │ │其妻周秀鳳均心生│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畏懼,依指示匯款│ │ 存摺明細表各1份。 │
│ │ │ │ │至右列帳戶。 │ │5.提領影像2張。 │
│ │ │ │ │ │ │6.搜證照片3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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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戌○○│97年7 │5萬元 │於97年7月18日某 │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即被害人戌○○於│
│ │、廖金│月18日│ │時,一名姓名不詳│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指述。 │
│ │村 │下午3 │ │男子以電話向廖金│(帳號:006-│2.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 │ │時 │ │村恫稱因跑路亟需│000000000000│ 書回條影本1紙。 │
│ │ │ │ │跑路費,要求廖金│7,開戶人: │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 │
│ │ │ │ │村匯款60萬元,否│申○○,匯入│ 料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
│ │ │ │ │則要對酉○○及其│5萬元)。 │ 1份。 │
│ │ │ │ │公司不利,並表示│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1萬還買不到1付棺│ │ 存摺明細表各1份。 │
│ │ │ │ │材的價錢,問其生│ │5.提領影像1張。 │
│ │ │ │ │意還要不要做下去│ │6.搜證照片31張。 │
│ │ │ │ │,否則2萬元還不 │ │ │




│ │ │ │ │夠買幾顆子彈云云│ │ │
│ │ │ │ │,致酉○○及廖崇│ │ │
│ │ │ │ │成均心生畏懼,依│ │ │
│ │ │ │ │指示於同日匯款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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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庚○○│97年7 │10萬元│於97年7月21日某 │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即被害人庚○○於│
│ │ │月21日│ │時,一名姓名不詳│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指述。 │
│ │ │ │ │男子以電話向李炫│(帳號:006-│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 │ │ │ │宏恫稱其對庚○○│000000000000│ 影本1紙。 │
│ │ │ │ │家人資料相當熟悉│7,開戶人: │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因犯案要跑路亟│申○○,匯入│ 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
│ │ │ │ │需跑路費,要求李│10萬元) │ 份。 │
│ │ │ │ │炫宏匯款,若僅有│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1萬元就不用講了 │ │ 存摺明細表各1份。 │
│ │ │ │ │,不會錢要對家人│ │5.提領影像1張。 │
│ │ │ │ │不利云云,致李炫│ │6.搜證照片31張。 │
│ │ │ │ │宏心生畏懼,依其│ │ │
│ │ │ │ │指示於同日匯款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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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壬○○│97年7 │15萬元│於97年7月24日某 │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即被害人壬○○於│
│ │ │月24日│ │時,一名姓名不詳│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指述。 │
│ │ │ │ │之男子以電話向林│(帳號:006-│2.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
│ │ │ │ │茂行恫稱很容易查│000000000000│ 書影本1紙。 │
│ │ │ │ │到壬○○家人情況│7,開戶人: │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因跑路亟需跑路│申○○,匯入│ 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
│ │ │ │ │費,要求壬○○匯│15萬元) │ 份。 │
│ │ │ │ │款70萬元,否則要│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對壬○○及其家人│ │ 存摺明細表各1份。 │
│ │ │ │ │不利云云,致林茂│ │5.提領影像1張。 │
│ │ │ │ │行心生畏懼,依指│ │6.搜證照片31張。 │
│ │ │ │ │示於同日匯款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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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未○○│97年7 │10萬元│於97年7月29日11 │合作金庫商業│1.證人即被害人未○○於│
│ │ │月29日│ │時15分許,一名自│銀行花蓮分行│ 警詢之指述。 │
│ │ │ │ │稱「朝枝」、「揮│(帳號:006-│2.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
│ │ │ │ │枝」之男子以電話│000000000000│ 回條影本1紙。 │
│ │ │ │ │向未○○恫稱因跑│7,開戶人: │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路亟需跑路費,要│申○○,匯入│ 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
│ │ │ │ │求未○○匯款,否│10萬元)。 │ 份。 │
│ │ │ │ │則要對其家人不利│ │4.左列帳戶存摺明細表各│
│ │ │ │ │云云,致未○○心│ │ 1份。 │
│ │ │ │ │生畏懼,依指示於│ │5.通聯記錄影本1份。 │
│ │ │ │ │同日匯款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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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沈水祥│97年8 │10萬元│於97年8月上旬左 │彰化商業銀行│1.證人即被害人沈水祥於│
│ │ │月13日│ │右,接獲一姓名不│花蓮分行(帳│ 警詢時之陳述。 │
│ │ │ │ │詳之人之電話,佯│號:000-00000│2.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 │
│ │ │ │ │稱因缺錢跑路要借│000000000, │ 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 │
│ │ │ │ │錢云云,沈水祥則│開戶人:范臺 │ 紙。 │
│ │ │ │ │誤認係離職員工要│元,匯入10萬│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向其借錢,致陷於│元)。 │ 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 │
│ │ │ │ │錯誤,委由其同事│ │ 。 │
│ │ │ │ │亥○○依對方指示│ │4.提領影像1張。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5.搜證照片3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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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子○○│97年8 │5萬元 │於97年8月26日上 │彰化商業銀行│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
│ │ │月26日│ │午某時,一位姓名│花蓮分行(帳│ 警詢之指述。 │
│ │ │12時40│ │不詳之男子以電話│號:000-00000│2.匯款申請書影本及匯款│
│ │ │分 │ │向子○○恫稱其為│000000000, │ 傳票影本1紙。 │
│ │ │ │ │臺北地區三重幫的│開戶人:范臺 │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殺人犯,現在在跑│元,匯入5萬 │ 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 │
│ │ │ │ │路,並提及子○○│元)。 │ 。 │
│ │ │ │ │太太姓名及小孩,│ │4.提領影像1張。 │
│ │ │ │ │要求子○○匯款,│ │ │
│ │ │ │ │否則要請子○○吃│ │ │
│ │ │ │ │子彈並對其家人不│ │ │
│ │ │ │ │利云云,致子○○│ │ │
│ │ │ │ │心生畏懼,依指示│ │ │
│ │ │ │ │於同日匯款元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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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宇○○│97年8 │ 1元 │於97年8月13日13 │彰化商業銀行│1.證人即被害人宇○○於│
│ │ │月13日│ │時許,自稱「林崑│花蓮分行(帳│ 警詢之指述。 │
│ │ │ │ │山」及「老三」及│號:000-0000│2.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
│ │ │ │ │「紅面」之三位男│0000000000,│ 細表1紙。 │
│ │ │ │ │子以電話向宇○○│開戶人:范臺│3.左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 │ │ │ │佯稱對宇○○家庭│元,匯入1元 │ 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 │
│ │ │ │ │成員相當熟悉,因│)。 │ 。 │
│ │ │ │ │跑路亟需跑路費,│ │4.通聯紀錄1份。 │
│ │ │ │ │要求宇○○匯款 │ │ │
│ │ │ │ │100萬元,否則要 │ │ │
│ │ │ │ │對其家人不利云云│ │ │
│ │ │ │ │,然宇○○並未陷│ │ │
│ │ │ │ │於錯誤,於同日匯│ │ │
│ │ │ │ │款1元至指定之右 │ │ │
│ │ │ │ │列帳戶,並隨即報│ │ │
│ │ │ │ │警處理,以將之凍│ │ │
│ │ │ │ │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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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被 告│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
│ 1 │寅○○│附表二編號1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有期徒刑捌月。│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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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