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元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㈠「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 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 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 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 共同協商之意旨。」、「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 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 付與債務人證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 )第151條第1項、第4項至第6項定有明文;㈡「債務人聲請 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 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 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 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 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 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2項、第6項);㈢「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1 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 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2年內 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 ,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 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
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第81條第4項 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 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 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項至第6項) ;㈣「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條例第8條);㈤「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 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 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 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同條例第6條)。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尚應補正:
㈠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
㈡另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如准予更生時,有命聲請人預納郵 務送達費用之必要,並以債權人、債務人合計11人,以每人 送達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計,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 1,000元估算後,聲請人應預納之費用為2,740元(計算方式 :11人34元10次-1,000元=2,740元)(本件必要費用 係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請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 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影本。 ㈠該協商成立後,還款之狀況(包括償還期間、總金額、及還 款之資金來源),並提出『還款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 內頁、匯款或轉帳之證據資料)影本。
㈡何時毀諾?
㈢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
、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 ?
㈣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 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毀諾『後』之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㈥毀諾後迄今,對於原有及新發生之信用卡、現金卡帳單,繳 款之狀況。
二、於本條例施行後,曾否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有否成立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㈠財產目錄部分:
⑴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及其證明資料影本。 ①存款部分: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止)。
②保險部分: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由聲請人繳納保險 費之保險期間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如有其他如 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 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 本。
⑵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至99年6月1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例如最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⑶戴于諾(即聲請人之配偶)、戴文益(即聲請人之子在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須含實物擔保及無實 物擔保債務餘額彙總資訊);96年度、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公)、健保 資料。
㈡支出數額之部分:
⑴應表明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數額:包括膳食、衣服、教 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並需檢附相關之證明、單據等資料。
⑵配偶若有平均分攤之證明。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99年4月29日所核發「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所列債權銀行,只記載「花旗(臺灣)銀 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請就「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所舉其餘之債權人及債權餘額,提出證據資料。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