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所有遺留坐落臺東縣成功鎮○○○段四二八地號、地目田、面積三千八百四十四點八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縣成功鎮○○路十七之一號、面積九十九平方公尺之建物(臺東縣成功鎮○○○段二六建號)。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3年9月19日死亡時 ,遺有臺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68元、成功鎮農會存 款218元、臺東縣成功鎮○○○段428地號土地1筆及其上門 牌號碼臺東縣成功鎮○○路17之1號建物乙棟,聲請人前經 本院以94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乙○○之 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18號裁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於該公示催告期間, 除聲請人代管之墊付費用及管理報酬外,尚有臺東縣警察局 於95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陳明車輛保管費債權為86,400元、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於96年3月16日向聲請人陳明債權為94, 796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惟被繼承人乙○○遺 產中之現金僅有386元,不足以清償債務,為便於清償被繼 承人乙○○之債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上述不動產,並提出 前揭裁定影本、聯合報、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96年3月16日(96)東企銀逾催字第2420號函所附債 務明細表及相關授信約定書等資料、臺東縣警察局95年10月 11日東警交字第0950007774號函所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暨拍賣違反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保管車輛合約書影本、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臺東郵局95年5月11日行字第0955000266號函所附 支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95年3月31日南 區國稅東縣一字第0950006501號函所附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 資料參考清單、臺東縣成功鎮農會95年4月7日成鎮農信字第 09510000151號函所附收據暨支票影本等件為證。二、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務或交付遺 贈物之職務。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 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 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 、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 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第㈢、㈣款規定,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之公示催告期滿後,應即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如非變賣 遺產不能清償交付者,應將處理方式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 。由是觀之,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 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得聲請法院之同意後變賣遺產。三、經查,被繼承人乙○○死亡時,遺有上揭存款及不動產遺產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18號 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又被 繼承人乙○○在臺並無繼承人,於公示催告期間,有臺東縣 警察局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分 別申報陳明車輛保管費債權86,400元及保證借款債權94,796 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有聲請人代管遺產之管 理費用待清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書據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卷宗(含本 院94年度財管字第5號裁定)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茲因 被繼承人乙○○所留之現金遺產,不足清償前揭債務及支付 上述管理費用,且被繼承人在臺之親屬亦不足以召開親屬會 議,故聲請人以遺產管理人之身分,以為清償債務之原因, 而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留如主文所示之遺產,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