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01號
TNDV,99,補,301,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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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 2,116,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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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