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甲○○
丁○○
丙○○
乙○○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