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22號
TNDV,99,家訴,22,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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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戊○○
上列一人訴
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
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與被告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乙○○○○○○邀訴外人張立鯤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87年6月29日向原告申請第一順位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2 ,800,000元,簽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 被告乙○○○○○○、訴外人張立鯤並共同簽發面額為2,80 0,000元之本票一紙交付原告持有。嗣因被告乙○○○○○ ○、訴外人張立鯤未按期清償,經原告以本院88年度票字第 1294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88年度促字第11577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88年度執 字第1028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獲償部分債權,並經 核發本院88年度執字第10283號債權憑證。截至99年4月12日 止,被告乙○○○○○○、訴外人張立鯤尚積欠原告本金78 9,871元及自9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4 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
㈡嗣經原告數次對被告乙○○○○○○催索,惟其均置之不理 ,拒不償還上開債務,後原告以本院88年度執字第10283號 債權憑證對被告乙○○○○○○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無效 果,原告全未受償並換發本院95年度執字第54690號債權憑 證在案。
㈢查被告乙○○○○○○與被告戊○○為夫妻,依民法第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按民法第1011條 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 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所 謂未得受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 ,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等情形(最高 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自得依民 法第1011條規定及上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號判決 之意旨,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請宣告被告乙○○○ ○○○與被告戊○○間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戊○○部分:
⒈按「基於權利得自由處分之概念,故應許夫妻得自行約定 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夫妻未協議分配時,始平均分 配之。」「茲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 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 之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或 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 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民法第1030條之1 修正理由參照。
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非欲藉分別財產制之宣告,提前終 結被告二人之法定財產制,並進而代位被告乙○○○○○ ○向被告戊○○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以達其債權受償之 目的,然依上開立法理由所示及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專 屬於被告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不得 代位行使,則原告為將來受償考量而提起本件訴訟,豈非 徒勞無功。
⒊又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 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030條之1亦 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與被告戊○○縱經判決 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惟亦應自宣告分別財產制確定後 ,兩人間之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才消滅,被告乙○○○○ ○○自斯時起,始得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二 年法定期間內,被告乙○○○○○○亦不生怠於行使權利 之情形,是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亦無理由 。何況法律既許夫妻得自行約定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 ,則屆時被告乙○○○○○○拋棄其權利,原告又何能代 位?由此可見原告本件訴訟毫無實益,欠缺保護之必要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 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 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 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可資 參照。又此法條立法意旨,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 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 之強制執行。
㈡原告主張被告乙○○○○○○邀訴外人張立鯤為連帶保證人 ,於87年6月29日向原告申請第一順位房屋貸款2,800,000元 ,簽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被告乙○○ ○○○○、訴外人張立鯤並共同簽發面額為2,800,000元之 本票一紙交付原告持有。嗣因被告乙○○○○○○、訴外人 張立鯤未按期清償,經原告以本院88年度票字第1294號本票 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88年度促字第11577號支付命令 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88年度執字第10283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獲償部分債權,並經核發本院88 年度執字第10283號債權憑證。截至99年4月12日止,被告乙 ○○○○○○、訴外人張立鯤尚積欠原告本金789,871元及 自9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4計算之利 息未為清償。嗣經原告數次對被告乙○○○○○○催索,惟 其均置之不理,拒不償還上開債務,後原告以本院88年度執 字第10283號債權憑證對被告乙○○○○○○聲請強制執行 ,惟執行無效果,原告全未受償並換發本院95年度執字第54 690號債權憑證在案;以及被告乙○○○○○○與被告戊○ ○為夫妻,二人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1件、本院95 年度執字第54690號債權憑證1件、被告戶籍謄本3件、本院 登記處函1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件、臺中市 地方稅務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件、消費 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88年度執字第10283號、95年度執字第54690號、 96年度執字第20486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對於被告 乙○○○○○○尚積欠原告債務,以及被告二人係夫妻,未 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之 事實,並不爭執,自足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



㈢被告戊○○固辯稱:原告本件訴訟之目的在將來代位行使被 告乙○○○○○○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原告不可代位行使;又該項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在二年消滅時效期間內,被告乙 ○○○○○○不生怠於行使問題,又屆時如被告乙○○○○ ○○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告何能代位,原告本 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云云。查修正前之民法第1030條之 1 第3項固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 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惟該項規定已在96年 5月23日修正,其修正之立法理由記載:「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 屬性質,基於下列理由爰將第三項規定刪除:1.若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第1009條、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 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2.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 不利。」準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質上仍屬財產權 ,不具專屬性質,自屬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被 告戊○○辯稱該權利為被告乙○○○○○○之專屬權,原告 不得代位行使,自屬有誤。又按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因之,債務人有此權利而怠於行使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即得代位行使其權利,如認須請求權 之消滅時效期間屆至而債務人仍不行使權利,始可構成債務 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將使債權人之代位權有名無實,自無可 採。至於被告乙○○○○○○雖可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惟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其撤銷權, 因之被告戊○○辯稱原告本件訴訟無權利保護必要云云,自 無理由。
㈣查本件原告為被告乙○○○○○○之債權人,經強制執行後 ,因被告乙○○○○○○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原告之債權因 而無法獲得清償,已如前述。是原告依前開民法第1011條規 定,聲請宣告被告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經查,原告支出第一審 訴訟費用(裁判費)3,0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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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