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
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雙鳳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