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債 權 人 翁秀玉
債 務 人 劉致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