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363號
TNDV,99,司拍,363,2010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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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黃義
      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6月16日起 至114年6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丙○○於85年9月20日邀同第三人陳森勇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600,000元,借款期限至86年9月20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息至 86年8月30日止,尚欠本金共3,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丙○○已於 97年10月23日死亡,並經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民事 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 對人丙○○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裁定抗告駁回(99年度家抗 字第30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 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 記謄本10件、放款帳卡明細資料、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 明書(99年度家抗字第30號)影本、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 第25號裁定影本等為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 參照)。查本件相對人丙○○已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死亡, 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其餘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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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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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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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重測前:公親寮段696地號、面 │
│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798 │田│5023.48 │96分之16│積5058平方公尺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798-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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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798-1 │田│6.42 │96分之16│分割自:79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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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安南區 ○○○段│871 │田│463.71 │96分之16│重測前:公親寮段697-1地號、 │
│ │ │ │ │ │ │ │ │面積46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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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重測前:公親寮段698-2地號、 │
│004 │台南市│安南區 ○○○段│872 │田│2759.00 │12分之1 │面積4167平方公尺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872-1、872-2│
│ │ │ │ │ │ │ │ │、872-3、872-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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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安南區 ○○○段│872-1 │田│475.91 │12分之1 │分割自:87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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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南市│安南區 ○○○段│872-2 │田│126.07 │12分之1 │分割自:87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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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南市│安南區 ○○○段│872-3 │田│44.59 │12分之1 │分割自:87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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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南市│安南區 ○○○段│872-4 │田│745.30 │12分之1 │分割自:87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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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重測前:公親寮段698-3地號、 │
│009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30 │林│162.12 │12分之1 │面積219平方公尺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1030-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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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30-1│林│43.03 │12分之1 │分割自:103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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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