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吳明
撰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吳明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灣省 合作金庫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5月12 日起至116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吳明撰於86年5月26日向台灣省合作金庫借用2,6 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5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明撰自97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78,54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吳明撰已於98年1月5日死亡, 並經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 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吳明撰之遺產管 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 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9年度家抗字第2號裁定參照) 。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 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 家事法庭函(98年度繼字第240號)影本、本院98年度司財 管字第23號裁定、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 明書影本、繼承權拋棄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等為
證。
㈢又台灣省合作金庫業經財政部89年1月12日函准予改制為 公司組織後名稱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變更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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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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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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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東區 ○○○段│848 │建│982.00 │20000分之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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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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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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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7層樓房 │69│69│平│鋼筋│7.│平│全│
│ │60│農路621巷45 │區○○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58│方│ │
│ │ │弄18號4樓之7│848地號 │土造 │8 │8 │公│土造│ │公│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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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精忠段10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5 │
│共同使用部分:精忠段109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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