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119號
TNDV,99,司家聲,119,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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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 以98年度家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 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所遺留坐落臺南縣七股鄉○○○段19 2-1、192-2、402地號土地。又前述192-1地號土地經債 權人聲請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因之本案 雖尚未公示催告期滿,惟就遺產管理報酬得聲明參與分 配,致有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之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 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2,921元。 其中臺南縣七股鄉○○○段192-1地號土地之價值係依 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32230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餘二筆土地依99年公告現 值,計算之結果,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 2,929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291,921元一節, 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5月31日南 院龍99司執速字第32230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 、臺南縣七股鄉○○○段192-2、402地號土地謄本各1件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86號、98 年度家抗字第78號民事案件卷宗,99年度司執字第32230執 行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 管理遺產報酬2,929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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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