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4號
TNDV,99,司執消債清,4,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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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劉子桓即劉新雄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廖錫鏘
債 權 人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附 卷可稽。又債務人名下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再參酌 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 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 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



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 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 涉,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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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