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以上上訴人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69,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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