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1年度,106號
KSEV,91,雄補,106,200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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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恭
  送達代收人 趙振峽
右原告與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五百零一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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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