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恭
送達代收人 趙振峽
右原告與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五百零一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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