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即 蔡老得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蔡老得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老得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且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4月5日裁 定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竊盜罪部分,業經本院另案以99 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處無罪,被告所涉詐欺罪嫌部分,被告 雖否認犯行,惟其中之被害人蘇景祥於本院審理時,仍念在 過去交往情誼,當庭原諒且表明不再追究,因認若課予相當 之保證金,應足擔保審判之繼續進行,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0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