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956號
KSEV,91,雄簡,956,20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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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五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嘉慧
        孫南田
  被   告 乙○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二○號五樓之三遷讓交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 ○○路一二○號五樓之三辦公大樓一間(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九十年五 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元, 被告自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即未依約繳交租金,至九十年三月,被告已積欠租金 達六月,原告遂以存證信函對被告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租賃關 係既已終止,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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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